2025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并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可以說,《意見》從法律層面上封死了“老賴”的退路,一旦觸犯,“老賴”將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終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并非所有的被執行人或失信被執行人都會因涉嫌“拒執罪”而被判刑,本文就結合《意見》的內容給大家進行剖析,看看哪些失信人不屬于《意見》規定的“老賴”范疇!
一、構成拒執的標準有哪些?
根據《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時,必須附送以下資料:
- 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況的證據材料;
- 證明犯罪嫌疑人負有執行義務或者協助執行義務的證據材料;
- 證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的證據材料;
- 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證據材料;
- 證明犯罪嫌疑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相關情節或者造成后果的證據材料。
簡單歸納一下,主要有以下三點:
1、負有執行義務或協助執行義務。本條的意思是法院已出具限期執行或協助執行相關法律文書,比如《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協助執行通知書》等等。
2、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確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這一點可以說是判斷是否構成拒執罪的核心條款,法院必須證明有被執行人有履行的能力,如果沒有,那就不會涉嫌拒執罪。
3、有拒不執行的證據材料或造成后果的證據。既然法院準備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說明法院肯定掌握了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證據材料,比如法院查封賬戶后,被執行人仍然在進行高消費。
二、哪些情況不屬于“拒執”范疇?
根據2025年7月2日在執行信息公開網上查詢的數據,目前已經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數已經達到8524337人次,未列入失信的被執行人更是數千萬之巨。
圖片來源于執行信息公開網
當然,這些失信被執行人絕大部分肯定都不構成“拒執罪”,不然的話監獄肯定容納不了。根據筆者的經驗,以下情況是不屬于“拒執”范疇:
1、無生效的執行文書
比如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或執行程序剛剛啟動,或者已經達成執行和解,或執行程序因法定理由被中止或終結時(比如債務人破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執行案件只是終本,如果終本后被執行人有轉移財產、違反限高等情況時,依然構成“拒執罪”。
2、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
在失信被執行人中,如果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你有履行能力,一般情況下也不會構成“拒執罪”。比如:
王先生因房貸逾期被銀行起訴,法院拍賣房子均流拍,案件終本。此后王先生因為失業沒有穩定的收入,導致一直無法履行判決書,只能靠兼職賺點生活費養家糊口,這種情況就不構成“拒執罪”。
但是,如果王先生被查到月收入數萬元,但通過他人賬戶收款;或者為了轉移別的房、車、股票等財產,不惜與妻子離婚,并把財產全部留給妻子;或者被限高后仍然高消費;或者王先生一直拒絕財產申報,拒絕配合法院的調查、傳喚,甚至長期躲在外地,則就會涉嫌“拒執”。
結語
《意見》的出臺,只是為了懲戒“老賴”,而不是把所有的失信被執行人一棒子打死。如果你不幸淪為了失信被執行人,應該如實向法院說明情況,并配合法院調查,避免因為拒絕或逃避執行把自己陷入更危險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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