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醫院或衛生部門尋求解決。
1、及時保留證據。
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在此過程中,及時要求行為人及科室主任寫清事情經過,并將用過的醫療器械封存。
2、處理過程。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會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防止病程涂改、偽造、隱匿、銷毀。
3、處理后果。
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
4、醫院會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
5、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6、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法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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