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近日,北京的張女士向媒體記者投訴,稱她在某體檢機構連續10年未檢查出患癌風險,卻在2024年被確診為癌癥晚期,引發關注。
據張女士介紹,從2013年至2023年,她連續10年在該體檢機構進行體檢。2022年之前的體檢,她的雙腎的體檢結果一直都是“未見明顯異?!?。
2023年的體檢報告,雖然提示右腎有“鈣化灶”,但是體檢機構并未告知她有患癌風險。2024年10月,張女士在北京大學國際醫院被懷疑“右腎透明細胞癌”。2025年2月在國外的醫院檢查,被確診為“腎癌骨轉移”,而且骨轉移已經達到了晚期程度。
張女士認為此前的體檢機構存在漏檢問題,要求對方提供相關檢查材料及資質證明等,同時其已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同日,涉事體檢機構發布情況說明稱,任何癌癥的發生從基因的突變/變異、甲基化修飾異常、抑癌基因的失活、致癌基因的激活到癌變都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取決于體檢的時間點、檢測方法、檢測設備以及醫師的專業水平,有些癌癥可以被檢測到,有些癌癥還無法檢測到;體檢沒有檢測到有可能按照使用的檢測手段在那個時間段確實無法檢測到。其體檢報告會真實記錄當時的檢查結果,對于是什么原因導致沒有檢測到,會請第三方權威機構以及專家來進行論證分析,最終以第三方權威機構以及專家建議為準。
另外,該體檢機構在情況說明中稱,如果出現自身有責的情況,一定會承擔責任,絕不會逃避。
此事引發了公眾對體檢行業現狀的關注,近年來該行業曾被曝出存在報告不完整、誤診漏檢等問題,相關投訴也并不少見。
那么,體檢多年未提示癌癥風險,體檢機構是否應負責?體檢機構與消費者之間構成何種法律關系?體檢報告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若體檢機構存在漏檢、誤檢等行為,導致消費者對自身健康狀況產生錯誤認知,進而耽誤疾病的預防和治療,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消費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伙人、華北電力大學(北京)金融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陳燕紅的專業解讀。
1.體檢10年未提示癌癥風險,體檢機構是否應負責?體檢機構與消費者之間構成何種法律關系?體檢報告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陳燕紅:體檢機構是否應負責,需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醫療損害責任相關規定判斷。若體檢機構在體檢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存在過錯,如未做必要檢查、未正確識別異常或未履行告知義務等,且該過錯與消費者因未及時發現疾病導致病情惡化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體檢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賠償消費者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損失。
體檢機構與消費者之間構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消費者接受體檢服務,體檢機構提供專業體檢服務并出具報告,雙方基于此形成權利義務關系。體檢機構有義務按照規范提供服務、準確出具報告、告知異常結果;消費者則需支付費用(若由第三方代付,如單位團購體檢,視為消費者已履行支付義務)并配合檢查。當體檢機構因過錯造成消費者損害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同時構成侵權法律關系,消費者可擇一提起合同之訴或侵權之訴。
體檢報告屬于醫療文書,具有證據效力。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體檢報告可證明體檢機構是否履行合同義務,如檢查項目是否完整、結果是否準確、是否履行告知義務等。在醫療糾紛中,體檢報告是認定責任的關鍵依據。若體檢機構無法提供原始體檢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院可推定其存在過錯,因體檢機構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身無過錯。
2.若體檢機構存在漏檢、誤檢等行為,導致消費者對自身健康狀況產生錯誤認知,進而耽誤疾病的預防和治療,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消費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陳燕紅:若體檢機構存在漏檢、誤檢等行為,導致消費者對自身健康狀況產生錯誤認知,進而耽誤疾病的預防和治療,極有可能構成對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根據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健康體檢屬于醫療行為范疇,體檢機構提供服務時應遵守醫療行業規范和標準,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若因漏檢、誤檢等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消費者出現身體損害、治療成本增加、生存質量下降等損害結果,且二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便符合侵權構成要件。
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可按以下路徑進行:首先收集證據,包括體檢記錄、后續診斷材料、專家意見以及與體檢機構的溝通記錄等。其次,可先與體檢機構協商,以書面形式明確訴求及期限;若協商無果,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通過全國12315平臺等反映;還可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體檢機構的違規行為,要求查處并反饋結果。若協商、投訴均無法解決問題,消費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體檢機構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若體檢機構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消費者還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懲罰性賠償。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嬋嬋 見習記者 張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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