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危險重重
違規操作就是在“玩火”!
無證上崗、不辦審批、不做防護
這些行為可能引發火災!
近期,山西多地
對違規動火作業行為“亮劍”
一批單位和個人因此受罰
案例一
5月12日,臨汾市堯都區一游樂園滑梯著火。
經調查,起火原因為砂輪切割機在切割滑梯鋼板時,砂輪火星引燃滑梯下方塑料管等可燃物引起火災。
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施工工人權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例二
6月4日,晉城市一單位內起火,過火面積約10平方米,無人員傷亡。
經調查,認定起火原因系工人在屋頂電焊作業,熔渣掉落至起火點引燃暖氣管道下部保溫棉,并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該單位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未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導致火災發生。
當地消防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和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分別給予該單位和操作人員罰款人民幣500元整和2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6月5日,臨汾市侯馬市消防救援大隊在對轄區某醫院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醫院樓頂防水施工使用明火作業未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當地消防部門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該醫院罰款人民幣24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近日,長治市襄垣縣消防救援大隊聯合多部門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一裝修改造項目施工現場有人員進行動火作業。
經查,郭某某(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在使用明火作業前未向該單位相關管理部門申請開具動火證,未報備和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屬于違規使用明火作業行為。現場負責人段某指使郭某某違規冒險作業。
當地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和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分別給予郭某某、段某處人民幣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對裝修改造項目施工現場下發《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隨意動火,“禍花”飛濺
各企業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觀念
涉及動火作業的相關人員
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動火作業必須進行審批獲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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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韓俊鴻
制作 /山西消防全媒體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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