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江蘇、河南、四川等地相繼發生7起詐騙警情。警方經偵查,發現上述案件所涉詐騙電話號碼均為某通信服務公司廈門市思明區分公司旗下的同一代理點開卡辦理。隨著偵查深入,一個分工明確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作案團伙逐漸浮出水面。
近日,經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陳某、張某作出有罪判決。同時,思明區檢察院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對肖某、林某、劉某3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另有多名同案犯已陸續到案,相關案件正在偵查中。
“老搭檔”重操舊業
2023年2月,開通“人頭卡”并交由上游詐騙團伙用于實施詐騙的陳某和張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福州市倉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各并處罰金1萬元。
2024年3月,陳某和張某再次聚到了一起?!安蝗绺苫亍^’的老本行?”面對陳某的提議,張某因兩人仍在緩刑考驗期而不置可否。隨后,陳某聯系好了深圳的地推團隊(在“兩卡”犯罪中特指通過地面市場資源,以兼職為由拉攏人頭開辦電話卡、銀行卡的推廣人員),卻發現廈門代理點工號無法異地操作開卡。這時,張某主動幫忙,解決了上述問題。
2024年6月底,陳某與某通信服務公司廈門市分公司的肖某搭上了線。聽聞陳某有渠道能大幅提升開卡量,肖某便安排思明區分公司的林某與劉某在沒有實地查看代理點辦公地點的情況下,為陳某開通了工號和權限,甚至不顧安全風險向陳某異地郵寄手機卡卡板。拿下代理資格后,張某負責為開卡提供技術支撐、協調解決客戶投訴等,陳某則與地推團隊聯系,將辦好的手機卡出售給上家用于詐騙。
“在聚集人員后,我們使用廈門當地通信服務公司的代理點工號為其開辦手機卡,每個人至多辦理5張卡,每張卡支付對方20元好處費?!睋钲诘赝茍F隊成員韓某供述,該團隊同時是勞務中介,掌握著很多人頭資源,經常在工廠聚集區擺攤,以兼職賺外快為名吸引了大量務工人員當“卡農”。
地推團隊賣力拉人頭,陳某、張某的代理點自然業績可觀,最高峰時每10分鐘入網超過10戶。
為業績鋌而走險
陳某代理點的業績激增情況明顯異常,很快就觸發了公司風險預警,且隨著時間推移風險等級逐步升高。2024年7月,廈門市分公司信息安全部門多次向思明區分公司及公司反詐工作專班通報,明確要求嚴格管控用戶入網,并立即核查該代理點是否有完備的入網審批手續,辦理的手機卡是否實名、實人、實卡。
在接到多次工作提示后,肖某、林某、劉某并沒有實際作出管控或補救措施,仍然繼續協助陳某等人開辦新手機卡,并提供郵寄手機卡、話費充值等幫助。當遇到辦卡人因未實際收到手機卡而投訴時,肖某等人就進行銷戶處理。
直到2024年7月底,因陳某代理點辦理的手機卡涉詐,公安機關前往公司調查取證,肖某等人才停止該代理點工號權限。截至被停止權限時,陳某代理點工號在一個月內辦理手機卡3214張,已查明其中12張手機卡被用于7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造成損失共計31萬余元。
作為資深通信行業從業者,又參加過多場次的反詐培訓,肖某等人坦言熟知行業及公司風險規定,對違規入網、密集入網、異地郵寄手機卡等異常行為及其危害有著明確認識。對于自身的一系列違規操作,他們一致解釋道:“都是為了業績?!?/p>
依法區分處理
“陳某、張某明知上家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仍通過他人辦理3000余張手機卡并出售給上家,為犯罪活動提供幫助。肖某、林某、劉某作為通信服務公司業務員,為追求業績,明知陳某代理點的開卡行為存在涉詐隱患,仍無視公司內部風險預警及業務規程,持續為陳某等人提供充值話費、幫助銷戶等行為。上述5人的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鞭k案檢察官吳雅峰說,案件中行為定性十分清晰,但每個人的犯罪情節并不同,“這將影響對行為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的認定。”
該案于2024年11月12日被移送至思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開具了退回補充偵查提綱,其中列明了“補充調取張某、陳某社區矯正相關材料”。根據調取的社區矯正材料,并結合在案證據顯示的具體作案時間,證實陳某、張某二人系在緩刑考驗期內實施新的犯罪。據此,檢察機關提出了對陳某、張某“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的量刑建議。
2025年3月5日,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提出的量刑建議,撤銷陳某、張某的緩刑,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與前罪數罪并罰后,對陳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對張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另經審查,肖某、林某、劉某主觀上為了工作業績而觸犯刑法,客觀上未從中獲取好處,且具有從犯、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檢察機關經公開聽證對該3人依法作不起訴處理。韓某等5名地推人員已相繼到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為切實發揮“寬”的教育作用、做好治理的“后半篇文章”,檢察機關將線索移送相關部門,建議對肖某等3人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另就通信服務公司風險防范機制、代理商審核機制、內部人員業績考評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于6月4日制發檢察建議要求整改。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后,對肖某等3人作出行政記大過處分,通信服務公司也成立整改專班研究后續整改事項。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案鑒 作者:董文靜 牛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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