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以下人員可能不用坐牢:一般工作人員: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不起關鍵性作用,僅為公司單位日常活動的工作人員,如一般的財務人員、行政人員、后勤人員,以及受勞務指派到公司進行普通工作的人員。他們通常不構成犯罪,因為未參與核心組織領導活動。不知情的中層人員:雖知曉傳銷活動核心內容并擔任管理崗位,但不符合組織者、領導者認定標準的中層人員。若未實際行使組織領導職能,可能不構成犯罪。未達立案標準的組織領導者:當傳銷活動未同時滿足"參與人員30人以上"和"層級3級以上"的立案條件時,即使行為人具有組織領導行為,也不構成犯罪。以銷售商品為目的的團隊計酬式傳銷參與者:單純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若未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則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輕微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領導者:包括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情節,或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低的情形,可能被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以下人員可能不用坐牢:
一般工作人員: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不起關鍵性作用,僅為公司單位日常活動的工作人員,如一般的財務人員、行政人員、后勤人員,以及受勞務指派到公司進行普通工作的人員。他們通常不構成犯罪,因為未參與核心組織領導活動。
不知情的中層人員:雖知曉傳銷活動核心內容并擔任管理崗位,但不符合組織者、領導者認定標準的中層人員。若未實際行使組織領導職能,可能不構成犯罪。
未達立案標準的組織領導者:當傳銷活動未同時滿足"參與人員30人以上"和"層級3級以上"的立案條件時,即使行為人具有組織領導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的團隊計酬式傳銷參與者:單純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若未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則不構成犯罪。
犯罪情節輕微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領導者:包括具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情節,或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低的情形,可能被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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