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7月,全國多地發生強降雨。如果暴雨引發了房屋漏水,損失誰來賠?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法院認定,樓上住戶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未盡到管理義務,其房屋漏水致樓下住戶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于某與劉某系某疊拼別墅的上下樓鄰居,于某為下疊103房屋的業主,劉某為上疊203房屋的業主。劉某家有露臺,露臺未封閉。特大暴雨當天,劉某不在家。家里露臺以前積過水,因擔心再次積水,當日下午,劉某向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發送信息:“我家是上疊,露臺地漏那里以前積過水,這次雨下這么大,請物業去查看下是否需疏通,在物業有一把鑰匙存放。”
物業應劉某要求查看后,告知劉某露臺管道堵塞嚴重無法通開,需找專業人員疏通管道。因當日雨勢過大,露臺積水過多,等到物業找到專業人員疏通管道時,積水已經倒灌進屋內很久,并滲漏到樓下103房屋。
等于某發現家里滲水時,家里的天花板、墻面等多處已鼓包受損,墻上的一幅畫也被浸濕變模糊。此后,于某多次找劉某就漏水造成的損失索要賠償,但都遭到拒絕。最終,于某訴至東城法院,要求劉某賠償房屋修復費用與畫作損失共計15000元。
劉某認為,當日系特大暴雨,自己第一時間聯系了物業前去查看處理,且一直將房屋鑰匙放在物業處。物業沒有及時上門查看,自己已經盡到了責任。于某當日在小區居住,但未聯系自己處理,也未對自家房屋財產盡到保護責任,損失應自行承擔。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現場勘驗,203房屋露臺下水管處確有雜物,且劉某與物業人員的聊天記錄顯示房屋露臺水管在事發前曾有堵塞,故劉某對水管可能因暴雨導致排水不暢一事應屬明知。劉某作為203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對房屋負有管理義務。劉某未及時注意暴雨預警,亦未在雨季對排水系統提前檢查并作出防范,應視為對其所有的203房屋疏于管理。劉某主張將房屋托管給物業進行管理,但未能提交委托的相關證據,且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范圍不包括業主自有露臺,故被告劉某應對原告于某因漏水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賠償于某15000元。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審理法官康婷婷介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而,作為房屋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盡到對房屋的管理義務。
康婷婷表示,業主或房屋使用人對房屋盡到相應的管理注意義務,包括對房屋內的設施及陽臺、露臺、廚房、衛生間等重點部位進行日常管理維護,避免因漏水等損害其他業主的權利。在雨季到來前,應系統檢查管道、防水等設施是否存在堵塞或損壞,及時清理落葉、泥沙、雜物等,確保排水管道暢通無阻。應密切關注暴雨、臺風等極端天氣預警,在易積水區域設置擋水裝置,檢查門窗密封性,避免因積水帶來的損失。
原標題:《樓上積水樓下被淹,損失誰來賠?》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董思韻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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