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因勞務合同糾紛引發的財產保全賠償案,在湖北省襄陽市兩級法院的判決后,引發涉事企業的強烈質疑。武漢優派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優派”)稱,其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錯誤”,并判令其賠償對方企業巨額損失,而這一判決所依據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存在爭議,關鍵證據未被充分審查。
糾紛起源:保全行為引發賠償爭議
案件源于武漢優派與北京德興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德興”)之間的勞務合同糾紛。2015年,上海二十冶中標襄陽市圖書館項目,2019年武漢優派通過招投標成為幕墻工程分包商,并與北京德興簽訂勞務合同。2020年,武漢優派向襄州區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德興要求返還超付費用210萬元并申請凍結北京德興賬戶資金288萬元。
然而,在訴訟請求被駁回后,襄陽中院二審認定武漢優派的保全行為存在“主觀過錯”,需賠償北京德興因賬戶凍結導致的利息損失33.36萬元。
武漢優派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法院在認定“保全錯誤”時存在法律適用偏差,法院以武漢優派“訴訟請求被駁回”為由,推定其保全行為“不夠審慎”,存在“主觀過錯”,需承擔賠償責任。該公司援引《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強調保全損害賠償應以“過錯責任”為原則,需證明申請人存在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而非僅以訴訟結果倒推過錯。此外,武漢優派指出,法院未充分審查其提交的《結算協議書》等重要關鍵證據,這些文件明確記載了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可能影響對保全必要性的判斷。
關鍵爭議:證據采信與法律邏輯
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法院對證據的采信和法律邏輯的運用。武漢優派稱,其與北京德興之間存在真實的勞務合同關系,并已實際履行付款義務,施工過程中北京德興向武漢優派出具多份《承諾函》承諾將收到武漢優派的勞務款足額支付至每個工人,但現場工人討薪的情況履履發生,2019年11月7日北京德興出具的《承諾函》中自證武漢優派已超合同比例支付其勞務費,2020年1月19日北京德興聚集上百名工作惡意討薪,有公安局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為證,在迫于春節維穩的情況下,武漢優派又向北京德興支付了119萬勞務費;法官對武漢優派履約的這些重要關鍵證據一概視而不見。
另武漢優派向兩級法院均提交了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該裁決認定雙方合同合法有效,且武漢優派超額支付了勞務款項;法官在判決中未采納上海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相關裁決。
另此案中,北京德興主張帳戶凍結期間,其向案外人北京德高、北京誠建四方兩家公司借款255.5萬元,現向武漢優派討要利息損失。
實際上北京德高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北京誠建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德興之間通過凌某燕、張某寬、周某榮等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等方式事實構建了關聯關系,且北京德興與北京德高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更是先后在(2021)京01民終9492號、(2022)京0118民初5941號中承認二者系關聯企業,且系同一股東控股的自然人獨資公司。而兩份借款合同明顯是基于各方存在長期的關聯交易和往來,并正好利用這一關聯交易和賬戶流水,故意構造和偽造的虛假借款合同,將其做成借款,并再通過北京德興支付往來款并將其備注為借款和利息的方式,以達成向上訴人惡意主張非法利益的目的;法官在未查明上述情況下,僅以借款合同來認定北京德興的利息損失讓武漢優派承擔。
程序問題:第三人上訴權引質疑
案件另一爭議點是訴訟程序問題。武漢優派指出,二審法院允許兩家保險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上訴,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9條,此類第三人僅在判決涉及其責任時才有權上訴。該公司認為,這一程序處理可能影響判決的公正性。
企業訴求:呼吁重新審視案件事實
武漢優派表示,法院的判決對其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損害企業聲譽。該公司希望上級司法機關能重新審理此案,確保裁判結果公正性,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并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司法裁判如何平衡利益與公正?
這起案件折射出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保全過錯、合理采信證據的復雜性。當企業因訴訟行為面臨賠償時,法院的裁判尺度不僅關乎個案公正,也可能對營商環境產生影響。此案的后續發展,能否為企業提供更明確的司法指引?社會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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