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礦檢測是一家專業從事有色金屬礦產資源檢驗檢測技術研發、技術服務及儀器研發業務的北交所擬上市公司。
2022年至2024年,北礦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礦檢測)營收分別為9174.09萬元、1.10億元和1.48億元,凈利潤分別為3196.32萬元、4558.12萬元和5513.25萬元,收入和利潤都實現持續上漲。
但經研究發現,北礦檢測曾經參加控股股東資金集中管理計劃,申報材料披露關聯拆借存在眾多矛盾。問詢函回復披露計入研發費用中的職工薪酬金額,與招股書披露金額差異較大。此外,招股書未披露4名非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的應披露信息,與招股書信息披露的監管要求不符。
來源:攝圖網
控股股東資金占用,關聯拆借存眾多矛盾
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冶集團)是北礦檢測的控股股東,對集團下屬子公司施行資金集中管理制度。2019年礦冶集團及其子公司與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簽訂了《資金池服務協議》,同年8月北礦檢測加入資金池體系。直到2022年8月底,公司才與礦冶集團解除資金集中管理協議。
據問詢函回復,截至2022年初,北礦檢測有2192.37萬元存放于資金池,年內向資金池上劃資金2.82億元,礦冶集團向公司下撥資金金額為3.04億元,期末余額歸零。
歷史公告顯示,除保留必要經營性資金外,北礦檢測賬戶內的資金自動轉移至礦冶集團賬戶,由此形成了礦冶集團與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而招股書在“關聯方資金拆借”中顯示,截至2022年初,北礦檢測在礦冶集團資金池中的拆出資金余額為1.74億元。2022年內,公司未增加資金集中管理金額,年內拆出款項減少金額為1.74億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對礦冶集團的拆出余額同樣歸零。
此外,招股書申報稿顯示,截至2021年初,因上述資金歸集,北礦檢測對礦冶集團拆出資金余額為1.37億元。2021年內,公司拆出資金增加額為3733.25萬元。截至2021年末,上述拆出資金余額為1.74億元。
也就是說,截至2021年末,上述拆出資金余額中,賬齡為“1年以內”的余額應為3733.25萬元,賬齡為“1年以上”的余額應為1.37億元。
招股書申報稿在“應收關聯方款項”和“其他應收款”中分別顯示,截至2021年末,北礦檢測對礦冶集團的其他應收款余額為1.74億元,當期末公司其他應收款余額也為1.74億元,與上述期末拆出資金余額完全相等。換句話說,截至2021年末,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余額全部來自對礦冶集團資金池的關聯拆出。
但招股書申報稿又顯示,截至2021年末,公司賬齡為“1年以內”的其他應收款余額為1.13億元,比前文計算出的賬齡為“1年以內”的拆出資金余額(3733.25萬元),高了超200%;賬齡為“1至2年”的其他應收款余額為6127.1萬元,比前文計算出的賬齡為“1年以上”的拆出資金余額(1.37億元),低了約55%。
問詢函與招股書披露研發費用中的員工薪酬“打架”
招股書顯示,2022年至2024年,北礦檢測研發費用中的職工薪酬分別為379.44萬元、620.06萬元和872.75萬元。
據問詢函回復,北礦檢測將研發人員定義為研發工時占比超過50%且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對研發工時占比不超過50%或者全職從事生產的員工,包括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及勞務協議的員工,定義為生產人員。
報告期內,工資薪酬計入研發費用的研發人員人數分別為11人、20人和19人,平均薪酬分別為42.47萬元、55.66萬元和31.54萬元,可算出各期計入研發費用的研發人員薪酬分別為467.17萬元、1113.2萬元和599.26萬元。
此外,2022年至2024年,工資薪酬計入研發費用的非研發人員人數分別為39人、41人和57人,平均薪酬分別為33.30萬元、27.72萬元和31.08萬元,可算出各期計入研發費用的非研發人員薪酬分別為1298.7萬元、1136.52萬元和1771.56萬元。
將兩者加總,報告期內,工資薪酬計入研發費用的研發人員和非研發人員合計薪酬分別為1765.87萬元、2249.72萬元和2370.82萬元,比招股書披露研發費用中的員工薪酬(379.44萬元、620.06萬元和872.75萬元),分別高了365.39%、262.82%和171.65%。
換個角度來看,即使只與工資薪酬計入研發費用的研發人員薪酬相比,2022年和2023年,招股書披露的研發費用中員工薪酬(379.44萬元和620.06萬元),都比前者分別低了約19%和44%。2024年,研發費用中的員工薪酬(872.75萬元),比工資薪酬計入研發費用的研發人員薪酬(599.26萬元),高了近46%。
未按規定披露部分核心技術人員相關信息
招股書顯示,北礦檢測共有6名核心技術人員,分別為董事長李華昌,副總經理史燁弘,檢驗檢測部主任、總經理助理湯淑芳,檢驗檢測部副主任劉春峰,研發部副主任韓鵬程和職員馮先進。除李華昌和史燁弘分別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外,其他4名核心技術人員都并非公司董監高。
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6號——北京證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說明書》第五十一條規定:發行人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與其業務相關的資源要素,主要包括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姓名、年齡、主要業務經歷及職務、現任職務與任期等。
但招股書在“核心技術人員”中,僅披露了核心技術人員的姓名、學歷等信息。除兩名兼任董監高的核心技術人員之外,關于其他4名非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的年齡、主要業務經歷及任期,在招股書中都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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