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浙江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印發《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文件明確:
1、一般工商業無比例要求,全部自用項目應安裝防逆流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 比例不作要求。
大型工商業,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可申請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由項目投資主體向原備案機關發起項目變更備案申請,逐級上報申請納入省級集中式光伏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實施,由原備案機關完成備案變更。
全部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安裝逆功率保護裝置。
2、對農光、漁光、地面分布式項目的過渡安排
農光互補、漁光互補以及小型地面電站光伏發電項目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在2025年1月23日(含)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的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但無法于2025 年5月1日(含)前建成投產,需變更備案為集中式光伏項目。變更備案后的集中式光伏項目如在2025年5月1日(含)前已取得接網意見,視為納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項目建設計劃,無需另行申報, 該類項目上網模式可選擇全額上網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
3、集中式與分布式的界定
1)對于利用農業種植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林業種植培育設施、漁業養殖設施等設施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交流側裝機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納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項目建 設計劃后實施;
交流側裝機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
2)在各類道路上方或邊坡上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
若項目建設在建筑物以及與該建筑物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道路上或道路邊坡上,按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其他情況按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其他內容要點參考下圖。
原文如下: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寧波市能源局、國網浙江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探索構建新型能源體系,規范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促進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省能源局組織編制了《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浙江省能源局
2025年7月7日
▌本文來源:浙江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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