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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銀行卡租借他人
就能實現“躺贏”?
醒醒吧
倘若真這樣做
等待你的
將是一副亮晶晶的“銀手鐲”
“為了些許蠅頭小利而觸犯了法律,我現在萬分后悔……”面對民警的訊問,胡某痛哭流涕地說。
6月29日,武鄉縣公安局豐州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被安徽警方列為網上逃犯的胡某在轄區內有活動軌跡,民警立即展開布控,經多方偵查,蹲點追蹤,最終將胡某成功抓獲。
據胡某供述,今年4月,她在安徽打工期間,被手機上彈出的廣告所吸引,“下載某APP,綁定銀行卡轉賬即可輕松獲利,日賺千元不是夢!”看到如此“低門檻、高回報”的兼職,胡某頓時心動,隨即下載了APP,并按照提示綁定了自己的銀行卡和身份信息。在收取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的“傭金”后,嘗到甜頭的胡某在利益驅使下,將自己名下的多張銀行卡、支付賬號交給對方使用,隨后胡某的銀行卡被犯罪團伙用于轉移詐騙、賭博等非法資金。
目前,胡某已移交至安徽警方。
長治公安提示
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被蠅頭小利所誘惑
出租、出借、出售手機卡或銀行卡
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不做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第三十八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平安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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