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審理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2)贛02民終171號
案由: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裁判要旨
1、訴爭作品系設計者將傳統二方連續裝飾圖案經過挑選、變換并配以相應色彩融匯而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圖案,整體構圖展示出源自于設計者自身的個性印記,體現了設計者獨特的智力選擇和判斷,達到了一定水平的智力創造高度,具有獨創性。
2、在判斷被訴侵權產品與采用傳統紋飾元素創作的美術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當綜合考量傳統元素所占的比例及組合排列樣式、顏色搭配等因素,注重對比分析二者在細節上差異。如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傳統紋飾及圖樣在形態、細節及布局上與案涉美術作品存在區別,應當認定二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基本案情
甲公司訴稱:其為“綻放(圖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該作品圖案可用于蓋碗茶杯的設計和裝飾。2019年3月,其發現乙公司在天貓商城中銷售帶有案涉作品圖案的茶具,且售價和銷量較高,該行為侵犯了耘某公司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及維權支出費用共計44.5萬元。
乙公司辯稱:甲公司作品登記證書中的圖案不具有獨創性,不滿足受保護條件。甲公司作品的著作權登記日期為2018年12月24日,案外人丙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有一款的花色與甲公司著作權登記的畫面一致。而乙公司所售的產品即蓋碗、杯子的上架日期分別為2018年9月8日、2018年10月9日,均早于甲公司著作權登記的日期。故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應被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江西省版權局就案涉作品出具《作品登記證書》,載明:作品名稱為“綻放(圖案)”,作品類別為美術,作者為盧某,著作權人為甲公司,創作完成日期為2016年3月1日,首次發表/出版/制作日期為未發表,并附有“綻放”美術作品的圖案及附著該圖案的蓋碗圖形,杯身正面畫有葫蘆形線條,內有“吉”字圖案標識,杯子底部、杯蓋及杯托的圖案均為采用花朵、枝莖元素組成的二方連續裝飾圖案。
2019年3月13日,甲公司代理人在乙公司運營的網店,購買了兩款商品。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證處對購買過程及收貨過程進行公證。法院當庭拆封公證實物。乙公司認可兩款商品均為其網站店鋪所銷售。兩款商品正面均為葫蘆形線條,內有“山音”字樣,裝飾圖案均為采用花朵、枝莖元素組成的二方連續裝飾圖案。
2021年11月25日,甲公司委托代理人通過江西省景德鎮市景德公證處對乙公司運營的淘寶店鋪相關頁面信息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并出具公證書。兩款商品的上架日期分別為2018年9月8日和2018年10月6日。
另查明,案外人丙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設計人為李某某,外觀設計名稱為陶瓷壺(雞蛋玲瓏),外觀設計用于日常茶具。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1、甲公司的“綻放”美術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
2、乙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甲公司著作權。
法院觀點
作品獨創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權保護的首要條件和法律保護作品表現形式的客觀依據。耘某公司陳述其作品源于纏枝紋,并提交了作品說明書。從上述描述并結合其在著作權登記時提交的設計圖看,涉案作品系設計者將傳統二方連續裝飾圖案經過挑選、變換并配以相應色彩融匯而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圖案,設計者的思路雖然來源于傳統元素,但是整體構圖展示出源自設計者自身的個性印記,體現了設計者獨特的智力選擇和判斷,達到了一定水平的智力創造高度,符合我國法律法規關于作品獨創性的要求。
首先,我國著作權登記制度遵循自愿原則,著作權登記證書中載明的作品創作時間及首次發表時間是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自述填寫,登記機關并不進行實質審查。甲公司僅憑作品登記證書不足以證明其創作完成時間的真實性,其提交的《作品說明書》由其自行制作,針對微信朋友圈截圖中顯示的圖案,盧某在一審詢問時自述“綻放”與該圖案有改動,現有證據難以確定案涉作品的創作形成時間。在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作品公開發表時間的早晚也可以表明作者享有權利的時間節點。對案涉作品何時公開發表,甲公司并沒有證據證實。而乙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其2018年9月8日、2018年10月6日在淘寶店鋪已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早于甲公司作品的登記時間。乙公司從事陶瓷設計、加工、銷售,有創作陶瓷產品的動力和市場需求。比較雙方的證據優勢,甲公司主張乙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的證據并不充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綻放”作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均屬于陶瓷杯,且采用類似圖案的紋飾,表達方式非常接近。但鑒于此類紋飾和畫法屬于陶瓷領域內常用元素和方式,以植物枝莖、花卉紋樣做二方連續裝飾帶起源較早,因此對于采用該紋飾的產品,在進行侵權比對時應當更注重于細節。被訴侵權產品上二方連續裝飾圖案中的纏枝紋、花朵均與“綻放”作品上的纏枝紋、花朵在樣式、形態上存在區別,在此情況下,二者并不構成實質相似。
案例評析
本案圍繞一件名為“綻放”的陶瓷裝飾圖案展開。原告主張其對該圖案享有著作權,并指控被告在其銷售的茶具上使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圖案構成侵權。被告則抗辯該圖案缺乏獨創性(源于傳統纏枝紋),且其產品上市時間早于原告作品登記時間。法院判決最終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核心理由在于:雖然涉案“綻放”圖案本身被認定為具有獨創性(第一重門),但原告未能充分證明其創作及發表時間早于被告產品上市時間(第二重門),且經細節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圖案與“綻放”圖案在纏枝紋、花朵的樣式、形態上存在差異,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第三重門)。
1、獨創性認定(第一重門):傳統元素再創作亦可獲保護。
法院明確:使用傳統紋飾元素(如本案的纏枝紋、二方連續圖案)本身不必然導致作品喪失獨創性。關鍵點在于設計者是否進行了“挑選、變換并配以相應色彩融匯” 的個性化創作過程。只要最終形成的圖案整體構圖體現了設計者獨特的智力選擇、判斷和個性印記,并達到一定的智力創造高度和審美意義,即可滿足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這為基于傳統元素進行創新設計的創作者提供了明確的保護信號。關鍵在于如何證明你并非簡單復制傳統元素,而是進行了具有個人特色的再創作。
2、權屬/時間證明(第二重門):創作/發表時間證明至關重要。
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證明力有限:法院強調,登記證書載明的創作/發表時間僅為當事人自述,登記機關不做實質審查。僅憑登記證書不足以證明時間真實性。
證明創作/發表時間的證據要求高:需要更早、更客觀、更有力的證據(如創作過程的原始手稿、設計文件、時間戳郵件、在可信第三方平臺上的首次公開發表記錄、可靠的證人證言等)來佐證創作完成時間或首次發表時間。
在先公開銷售的強大對抗力:被告若能證明其產品在原告聲稱的創作完成時間或作品登記時間之前已公開銷售,這將成為反駁原告權屬主張的非常有力的證據。法院會比較雙方證據優勢。
故在權屬爭議中,尤其是面對潛在的在先使用或公開時,僅靠作品登記證書是遠遠不夠的。創作者必須重視創作和發表過程的證據留存。
3、實質性相似認定(第三重門):傳統元素作品的侵權認定尺度更精細。
“高度相似”標準不適用:對于包含大量公有領域傳統元素的作品,不能僅因被訴作品也使用了相同或類似元素(如纏枝紋、二方連續、花卉)就輕易認定侵權。
“細節差異”是關鍵突破口:法院明確指出,此類案件的侵權比對應當“更注重于細節”。需要深入分析:
元素的具體形態與樣式(纏枝的彎曲弧度、葉子的形狀、花朵的造型是寫實還是抽象、有何具體特征)
元素的組合排列方式(如二方連續的單元結構、元素間的連接過渡、疏密節奏)
色彩搭配的選擇與效果
整體布局與留白處理
區別點的證明價值:如果能清晰地指出被訴侵權作品在上述細節上與權利作品存在可識別的、非細微的差異,則很可能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當設計大量借鑒傳統元素時,無論是指控他人侵權或為自己辯護,都需要深入到細節層面進行分析比對,找出那些體現“獨創性選擇”的具體點。泛泛而談“很像”是無效的。
在此,我們建議:
1、原創設計者(尤其是傳統工藝/文創領域)
重視創作過程證據鏈:從構思草圖、設計稿、修改記錄、打樣過程到最終成品,盡可能保存帶有清晰時間戳的原始證據(如紙質手稿、設計軟件源文件、郵件、云盤記錄、可信時間戳認證的電子證據)。避免僅依賴事后補做的《作品說明書》。
及時、有策略地公開發表: 選擇在公開、可追溯的平臺(如官方社交媒體、設計網站、展會)公開發表作品。公開發表是證明你“首次”讓公眾知曉作品的重要方式,且能提供客觀時間點。公開發表記錄要清晰、完整、可驗證。著作權登記是工具,非萬能: 進行著作權登記是重要輔助手段,有助于初步證明權屬。但務必清楚其局限性,登記時間≠創作/發表時間。登記時提供的信息應盡量真實準確,并輔以其他證據。
創新需體現在“細節”與“融合”: 使用傳統元素時,著力于通過獨特的挑選組合、造型變形、色彩搭配、空間布局等方式,注入個人鮮明的創作特色,使其明顯區別于常見的傳統圖樣。你的獨創性就體現在這些具體的細節選擇上。
市場監控與證據保全: 發現疑似侵權行為,第一時間進行公證保全(購買實物、網頁截圖等),這是維權最關鍵的證據之一。
2、產品經營者
設計來源需清晰:無論是自主研發還是委托設計,都要保留設計過程的完整證據(設計合同、付款憑證、設計稿、溝通記錄),證明作品的合法來源和創作時間。這對應對可能的侵權指控至關重要。
銷售記錄要完整可查:建立完善的銷售記錄系統,確保產品上架、銷售的時間點有據可查(如電商平臺后臺數據、獨立站的訂單記錄、發貨憑證等)。在時間爭議中,早于對方的銷售記錄是強有力的抗辯武器。
注重產品設計差異化:在借鑒傳統元素或市場流行元素時,有意識地在細節處(線條、造型、色彩漸變、組合方式)進行差異化設計。即使整體風格相似,顯著的細節差異也能有效規避侵權風險。
積極應訴,聚焦核心點:如遇侵權訴訟,應迅速梳理證據,重點圍繞原告權屬(時間)證據不足和被訴產品在細節上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兩點進行抗辯。
3、維權方
夯實權屬基礎:在提起訴訟前,務必評估自己關于創作完成時間和首次發表時間的證據是否充分、可靠。如果僅有登記證書和自述性文件,風險極大。盡力尋找更早的客觀證據。
進行精細化的侵權比對:聘請專業人士或自行對權利作品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像素級、細節化的對比分析。找出兩者在具體元素形態、組合方式、色彩運用、整體感覺等方面的相同點和不同點。不能僅憑“一眼看上去像”就認定侵權,尤其涉及傳統元素時。
合理預估賠償主張: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的計算要有初步依據(如侵權方銷量、合理利潤、實際維權支出票據等),避免因主張過高且無依據而影響法官心證。
正視訴訟風險:特別是當被訴方產品上市時間較早,或兩者設計均高度依賴傳統元素時,訴訟敗訴風險客觀存在。做好風險評估,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本案生動地展示了在涉及傳統元素再創作的美術作品著作權糾紛中,各方需要跨越的“三重門”:獨創性之“門”、權屬/時間證明之“門”、實質性相似認定之“門”。每一道“門”都對證據和論證提出了精細化的要求。本案例警示創作者:保護源于細節的智慧;提醒經營者:合規運營始于清晰的記錄;告誡維權者:訴權成敗系于堅實的證據。在傳承與創新的道路上,清晰界定權利邊界,尊重智力勞動,是產業健康發展的基石。這起發生在“瓷都”景德鎮的案例,其啟示意義遠超地域和行業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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