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由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司法判決研究中心、法商慈善信托發起,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與北京宸章律師事務所聯合承辦的“刑商匯研討會(2025年第1期)”成功舉辦。此次研討會以“民刑視角下民營公司股東資本責任的熱點問題”為主題,匯聚了眾多學界權威與實務精英,為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出謀劃策。
在本次研討中,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原副主任兼秘書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發表了“民營經濟發展與破產保護”的演講。此次發言中,杜萬華老師深入闡釋了民營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破產制度的性質及其之所以是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制度的原因,同時還發表了完善破產保護法治體系、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的措施和建議。
杜萬華
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原副主任兼秘書長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副部級專職委員
目次
一、民營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二、破產制度為什么是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制度
三、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性質是什么
四、建立完善的破產保護法治體系,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
目前,整個社會對于《民營經濟促進法》如何落實非常關注。今天非常高興應邀參加這個會議,這次會議的主題是“民刑視角下民營公司股東資本責任的熱點問題”,我覺得這個研討會開得非常及時,因為我們開這個會就是為了如何貫徹《民營經濟促進法》。
在本法制定之前,很多人都有一些擔憂,因為以前很多民商事方面的法律都有關于民營經濟的保護,但是在具體的法律實施中就是落實不下去。
我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現在通過了,這只是解決了民營經濟保護的前提,最核心的問題是如何執法和司法。這是問題的關鍵。一個法律如果制定出來以后不被認真地執行,那這個法律就沒有意義。這正如列寧曾經講過的那樣,“法律制定出來后如果不被實施,那它就是一個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這是列寧當年對法律實施的一個非常經典的表述。
現在回到我的題目。吳主任跟我聯系的時候想讓我講一下民營企業的市場退出問題,后來我把這個題目改了一下,集中到“民營經濟的發展與破產保護”。因為民營經濟的發展,不僅僅涉及市場主體在陷入破產危機時依法退出市場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陷入危機時市場主體如何保護的問題,而且這個保護可能是更重要的問題。我退休以后,一直都在研究破產問題,很多同志可能都知道。這次《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以后,民營經濟的發展,不可回避地會涉及到破產保護問題,所以我就想把這兩個問題聯系起來談談我的看法。
民營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我們知道,黨的十三大就曾經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這個理論在1987年就提出了。由于有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鄧小平同志在南方講話中又提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概念,由于這個概念后面被接受,我國加入了WTO,也就是世界貿易組織。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1994年開始到現在三十多年,從最早80年代初開始計算,也有四十多年了。
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雖已經基本構建完畢,但離成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有不小差距。正因為如此,后來才又出現一些反復,在社會上冒出了“民營經濟姓資論”“民營經濟同路人論”“民營經濟退場論”等一系列奇談怪論。在實際的生活中,一些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也受到一些打壓,甚至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民營經濟的發展出現坎坷。
民營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應該有什么樣的地位呢,這個問題是我們必須明白的一個基礎性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其他問題都解決不了。實際上,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通過改革開放的社會主義新實踐,正式確立了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路線。這一基本路線的核心就是“兩個毫不動搖”,而且自確立以來一直沒有改變。
這次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兩個毫不動搖”:“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通過這個表述,我們可以發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的經濟形式應當有三個基本形式:第一種形式是公有制經濟形式,核心是國有制經濟;第二種形式就是在非公有制經濟下的一種特殊形式,就是民營經濟形式,民營經濟形式就是指我們國內的非公經濟;第三種就是外資經濟形式,外資經濟形式是我們通過全面開放后引進來的,在我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有沒有他的地位呢?當然是有的,它們的加入已經形成我國的非公經濟形式。
這三種經濟基本形式中,每一種經濟形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呢?我認為,在這三個經濟形式中,國有經濟形式的特點是主“穩”,它是主義市場經濟的“壓艙石”和“穩定器”,它維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它的主要職責,或者說基本職責,就是在市場調節“失靈”的情況下穩定市場,維護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因此,如果沒有國有經濟,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可能“不穩”。
第二種民營經濟是主“活”。民營經濟就是要通過市場競爭提高社會的勞動生產率,推動科技創新、管理創新和發展創新,推動整個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這是民營經濟的基本特點。所以沒有民營經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活”。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民營經濟“姓社不姓資”。
第三種外資經濟與民營經濟也同樣主“活”,但與民營經濟相比又有自己不同的特點。我認為外資經濟形式,是把國外先進的科技、資本引進到中國市場,中國經濟和外資經濟在市場上融為一體,形成國際產業鏈。正是這種融合,讓中國經濟有了更加廣闊的競技場,是讓中國經濟走向強大的必由之路。正因為如此,可以這么講,如果沒有外資經濟,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強”。
所以我概括了三句話,沒有國有經濟,不穩;沒有民營經濟,不活;沒有外資經濟,不強。通過分析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三種基本經濟形式特征,我們可以看出,它們是構成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整的整體,缺少哪塊都不行,缺少任何一塊,都會讓我國經濟現代化建設走彎路。
如果我們像有些人說的那樣,讓民營經濟退場,國家經濟“活力”會立即消失,大量的社會問題都會出現。如果我們搞成國有經濟獨大,或者是國有經濟“一統天下”,那么我們就有可能回到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代,重新走向蘇聯的老路上去。這顯然不行!如果我們把外資趕走,關起門來搞建設,那我們就可能重新走向幾百年前的閉關鎖國,“不知有漢,何論魏晉”,就可能已經落后而不自知。
所以,我們一定要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的要求,堅持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三種基本經濟形式,三者合一,國有經濟“主穩”,那么民營經濟和外資經濟就是“主動”。這個配合起來就是“易經”中所述的那樣:動者為陽,靜者為陰,一陰一陽謂之道。我覺得這個配合非常好。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就看出民營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為什么它會有與國有經濟、外資經濟同等的法律地位,我覺得就不奇怪了。
破產制度為什么是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制度
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第二部分“構建高水平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第五條講“兩個毫不動搖”,第六條講“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立,第七條講“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很明顯,第五、第六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所確定的未來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任務。這兩個任務要完成需要什么呢?需要市場經濟制度基礎制度的保障,沒有基礎制度的保障,這兩個任務就完不成。
那么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有哪些呢,第七條實際上為了要落實改革任務,講了四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產權制度保護,包括經濟產權和知識產權;第二,市場主體準入制度,包括新業態、新產業的準入制度;第三,破產制度,不僅包括法人企業的破產,還專門提出了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這是石破天驚的一個規定。第四,信用制度。很明顯,完整的破產制度,成了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構建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沒有包括個人破產制度在內的完整破產制度不行!
長期以來我們研究法律的人都認為“破產法”是“商法”中的一個小制度,不起眼的小制度。但是這次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時候,把它拉到了基礎制度的地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基礎制度有哪些呢?如果我們把《民法典》回顧一下,就可以知道,《民法典》中在社會主義經濟基本路線下,他構建了基礎制度,比如主體制度,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和非法人制度,公司是法人制度中的一種表現;物權制度,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物的擔保權;市場交易制度,核心就是合同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人格權制度;民事賠償制度等等,都是市場經濟基礎制度。
很顯然,破產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和我們剛才所說的基礎制度是并駕齊驅的。破產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基礎制度,要解決市場主體的什么問題呢?它要解決市場主體在活動過程中,出現了“生病”和“死亡”以后怎么辦的問題,要解決市場主體如何才能實現“鳳凰涅槃”,“從死向生”的問題,也就是要解決市場主體的救治問題;如果市場主體已經“死亡”,還應當解決“死亡”后的市場出清問題。
破產制度已經被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列為市場經濟基礎制度。那破產制度為什么能列為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呢?“破產”,它是商品經濟出現以后常見的經濟現象,而“破產法律制度”則是在這種經濟現象產生以后,怎樣來治理“破產經濟現象”的法律對策。
分清楚“破產”和“破產法律制度”,對于在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建立一個完整、規范的社會主義破產法律體系,甚至法治體系至關重要,對于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發展非常重要。
我們的破產制度不是要把企業或者危困市場主體搞破產,而是要對它們已經出現的“破產”這一經濟病進行救治。正因為破產法律制度,承擔著這一社會功能,它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障,就不是可有可無,而是必須。這就是破產法律制度要成為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的原因,也是鑒別我國營商環境好不好的重要標志。
老實說,現在好多人搞不清楚“破產”和“破產法律制度”的區別,老是認為適用破產法律就是把企業搞破產,對破產法律的適用十分抵觸。最近,我到某省去,該省有一個比較大的市,正準備GDP突破萬億元大關。當地和其他地方的一些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都想為該市進入萬億元俱樂部做貢獻,提出了通過司法重整、庭外重組等方式挽救危困企業的建議。有些領導一看是適用破產法律的建議,嚇壞了,就是不批準,不認可。
這顯然是“談破色變”,不了解破產制度是治療“破產”這一社會現象的,并不是要把企業和市場主體搞“破產”。我們一定要看到,破產法律制度之所以要成為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就是因為它能夠治療“破產”這一經濟病,能夠推動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因此,破產制度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完善。
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性質是什么
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性質,應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它“人民性”的性質。這是破產法律制度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有好多同志可能要說為什么要堅持“人民性”呢?有一點,我們必須明白,我國社會主義破產法,絕不是只保護破產法律關系中某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是要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保護破產法律關系中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這就是它的“人民性”。
我們不能夠認為破產法只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好多人一說到“破產”,好像我們的管理人都是債權人的代言人。不對,債權人的利益要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
這是我國破產保護法律制度的性質,也是社會主義破產法律制度與奴隸制、封建制破產法律制度本質區別所在。奴隸制、封建制的破產法律制度就是,你欠了錢還不起,就把你們家的錢全部拿去抵債,還不起,你就是賣兒、賣女、賣老婆、賣本人,你都得還債。這就是所謂的“人死債不爛”。奴隸制、封建制就是這樣的。為什么有黃世仁和楊白勞的故事,黃世仁和楊白勞所體現的法律制度,就是一個典型的封建制時代的破產法律制度。我們進入社會主義制度的今天,破產法律制度顯然不再是這樣。
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既然有“人民性”,那么它最基本的一個特點是什么呢?我認為是它“保護性”的特征,它要保護什么?我認為從6個方面來看:
第一,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債權利益的最大化。當然我們不能說要保護債權人債權利益的全部實現,因為債務人已經陷入破產,他的全部債權利益不可能都能實現,所以只可能盡最大努力保護他債權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保護債權人債權的平等受償權。在奴隸制、封建制時代,對債權人債權的平等保護是不行的,但資本主義國家強調了債權的平等保護。我們國家強沒強調呢?強調了,但因沒有完整的破產保護制度,至少到現在為止在實踐中還強調得不夠。
同志們好多是做律師的,你們發沒發現一個問題,當一個債務人陷入破產,比如講他還有500萬的凈資產,但他的債務已經達到1,000萬。在此情況下,有些債權人發現他已經陷入破產,就會跑到法院要求搶先立案,催促法官盡快審判,搶先拿到裁判文書后,會到法院搶先申請強制執行。是不是這樣的?大家都看得到,如果其他債權人搶先不了,一些債權人就會通過私下做工作,要求拖延立案、拖延審判、拖延執行。這樣,不就有可能產生司法腐敗嗎?債權人債權的平等保護權,只有在破產制度中才能得到充分體現。如果我們有完整的破產保護法律制度,這個問題就會得到圓滿解決了。
第三,在對債務人進行司法重整與推行和解制度的時候,要保護戰略投資人或者說新的投資人的共益債權。假如進入重整階段,原企業的資金不足,我可能要招攬新的投資人的時候,對投資人新的投資形成的共益債權,就要有特殊的保護手段。不然今后誰給你投錢呢?他的投資是商業行為,是要救活企業,又不是“背鍋俠”專門投錢幫人家還債?所以對共益債權要有特殊保護手段。
第四,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善良守信的債務人,應該保護他們的債務豁免權。如果誠實信用的善良債務人,在他用自己的財產償還債務后,還有剩余債務無法償還時,應當給予他債務豁免權,即剩余債務不再償還。這是社會主義的破產保護制度的重要的內容。目前,我國因個人破產保護制度還沒有建立,債務人的債務豁免權制度還不完善。
第五,債務人應當享有重返市場經濟舞臺的權利。這涉及債務人的信用修復問題。這些債務人雖因陷入破產困境而受傷,但經過市場經濟風雨的洗禮,他們可能獲得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如果通過信用修復和社會救濟,讓他們重返市場經濟的舞臺,他們一定會取得更多更好的成績。正如一個傷兵任命重上戰場,他的戰斗力一定比新兵更強。
第六,依法保護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相關利害關系人,特別是債務人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樣是破產保護法的重要內容。這一點,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市場經濟是有很深刻教訓的。當時因為經濟危機,大量企業破產,工人大量失業。因失業工人的權益得不到維護,就出現了工人運動,整個資本主義社會就出現了社會動蕩。對此,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在吸取教訓,通過破產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來緩和社會矛盾。對此,我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當然也要吸取教訓,對破產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
正因為我們社會主義破產法律具有保護性質,我認為,應當把我國現在的《企業破產法》的名稱確定為:《破產保護法》。通過名稱的重新確定,把我們的工作重心從以前側重于對破產事務的處理,轉到對人的權利的維護上。強調對人的權利的保護,并不排除對事的辦理,但對事的辦理一定要落實到對人的權利的保護上!不僅要保護債權人,也要保護債務人,保護相關利害關系人。法律是人法,不僅僅是事法。辦事兒,不能把人忘了,把人的權利給忘了。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
另外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點。在中國的文化里,“破產”是一個極不吉祥的一個字眼,一聽到“破產”大家都害怕,企業家、員工,還有一些地方領導,都不愿意接受。所以我們為什么不把這個名稱改一改呢?原來的《企業破產法》,從文義上看,好像我們的法律要把企業搞破產似的。假如我們這次修改法律,把個人破產制度寫進去,我們可能不叫“企業破產法”了,那叫《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好像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給搞破產了似的,文字語言層面上催生了不好的社會法律文化心理。
如果我們在“破產”后面加上“保護”二字以后,就出現了不同的效果。當“破產”這一經濟現象出現后,國家就要“保護”!“保護”誰?當然是對人的“保護”,是對破產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進行保護!這樣,破產保護法的性質“人民性”得以充分體現。
在我沒有退休之前的司法實踐中,接觸了不少人。許多人都怕沾上“破產”的包,故事和笑話就太多了。比如,有一個企業準備通過重整挽救,他的老總就說,在相關文書中能不能不要在“重整”之前加上“破產”二字,用“司法”二字取代它,叫“司法重整”?如果你叫破產重整,以后我就沒臉見人,很多人都會罵我“敗家”。我一想這也不是什么大的問題,我說可以就叫“司法重整”吧。當然現在這個叫法沒有統一,好多地方有叫司法重整的,有叫破產重整的。如果我們將名稱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保護法”,估計大家都能夠接受。因為這對于我們充分發揮破產的保護法功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極有好處的。
建立完善的破產保護法治體系,推動《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
我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要實施,民營經濟要健康發展,破產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少。
第一,從法律規范體系上,一定要探索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
我認為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很重要,但我國適應市場經濟的個人破產保護制度,一直沒有建立起來。我國破產制度的建立,與西方國家破產制度的建立所走的路徑完全不同。300多年前,西方國家建立的近代意義的破產制度,就是個人破產制度。因為那個時候沒有企業,也沒有法人制度。企業和法人制度是隨著工業革命以后產生的,是在個人破產制度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而我們1986年制定破產法的時候,是完全倒著來的,我們沒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而是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而且這一試行的企業破產法,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因為那時我們的法人制度都還沒有完全建立。
2006年修改破產法的時候,把它適用到整個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參照適用,個人破產制度還是沒有建立。所以到現在為止我們都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目前深圳在四年以前搞了一個“深圳個人破產條例”,試行個人破產,以特區立法的形式第一次探索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第一個“吃螃蟹”,成績是很大的。還有就是廈門經濟特區,他們聘請我做專家組組長,帶了全國一幫專家共同給他們起草了“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稿)”。目前廈門市人大正在審議。
除此之外,浙江在搞“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江蘇在搞“類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其他一些省也在程度不同地開展試點工作。去年我們最高法院咨詢委員會到浙江、江蘇和其他一些地方開展了個人破產試點工作情況的調研,搞了一個調研報告,引起大家的關注。他們的探索雖然還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破產制度,它還帶有執行和解的含義,但是這種“和解”制度的探索,在未來我們進入完整個人破產的時候,也是非常需要的。
當然,為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下一步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怎么搞,還要不要在特區之外擴大試點的范圍,特別是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還有中部地區,以及各省的省會城市,或者較大的城市是不是要開展探索建立工作,也是社會各界比較關注的問題。
我認為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是很重要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
為什么呢?目前我國現有民營市場主體中,民營企業(含非法人小微企業)5800多萬家,還有近1.3億多個體工商戶。這些非法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目前還沒有破產法律可以保護它們。
實際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小微經濟都是極其重要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占全國市場主體的數量近80%,任何一個國家經濟要繁榮,要發達,只有小微經濟發達了以后,那些大中型企業才有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就像我們說千條江河歸大海,這些江河要成為大江大河,它的水源靠什么支撐?靠密如蛛網的小流小溪來支撐,沒有中國小流小溪的小微經濟,就沒有中國經濟的大江大河,是不是這個道理?所以既然如此,我們的破產法律制度干嘛不對我們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進行保護呢?
我認為,只有破產法律制度對小微經濟予以保護,才能全面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振興和發展。經過幾年的疫情的沖擊,小微經濟受到影響。所以,要解決一些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躺平”,搞活小微經濟,提振消費,就應當將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提到議事日程,讓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功能得以充分發揮。
第二,要建立完善的破產保護法律制度,防止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異化,推動民營企業中現代企業制度的落實和完善。
我覺得這個很重要。我國許多關注中國經濟的人們,在實踐中已經發現一個問題,我們的公司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公司去銀行貸款或者與其他市場主體發生經濟往來時,銀行或者合作對方不僅要求公司或者第三方擔保,有的還要求公司的高管、法人代表、股東,甚至他們的親屬作擔保。做了擔保以后,一旦公司還不起錢,那么這些擔保人全都成了被告。
前不久某市引起轟動的一個案子可能大家知道,一對夫婦每個人只有6000塊錢的收入,加起來的收入只有1.2萬元,但是他們要申請豁免的債務是1.2億元。這一下就炸鍋了,許多人以為是兩人借錢奢侈消費,現在還不了錢就向法院申請破產豁免債務。但最后了解情況,這兩人是企業家,他對企業欠的1.2億債務進行了擔保。因為他們是擔保人,企業還不起的1.2億的債務就要由他們來承擔。
本來我們的《公司法》規定的是有限責任,也就是股東以它承諾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則以股東出資和其經營所取得的法人財產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但是現在公司經營的結果是,本來應該由公司對債權人承擔的有限責任,變成了股東、高管、法定代表人及其親屬的無限連帶責任。這樣一來,公司的有限責任在實際運作中被異化了。
在市場經濟中,為什么會出現公司的有限責任呢?設立公司的有限責任的本來目的,就是讓股東在投資時對風險有可預期性,如果股東承諾投資500萬,那他就在500萬內承擔責任,超過500萬,他就不承擔了,投資風險完全可以預期。但現在沒有個人破產保護制度,股東投資風險的可預期性被消滅了。這樣,以后股東的投資積極性,高管經營企業的積極性無疑都會受到影響,誰還會冒投資風險和經營企業的風險呢?
當然,要徹底解決有限責任公司的異化問題,應當采用綜合施治的方式,但如果建立了完善的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對于減輕公司有限責任的異化,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和企業家的經營風險還是有好處的。所以,我們這次在起草“廈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稿)”的時候,就規定了特別程序,把剛才所說的股東、高管他們的個人債務和企業法人債務進行破產的實質性合并,讓兩個問題一并解決。
第三,要構建庭外重組與庭內破產審判工作的銜接機制,推動生產市場生產要素的配置,挽救圍困企業和圍困市場主體。
目前來講,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來挽救危困企業和危困市場主體,這個效果是比較好的。但是必須看到,人民法院破產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是很有限的,現在很多企業陷入危困,都由法院來解決是做不過來的。在這種情況下,庭外重組就呼之欲出了。
目前,全國很多地方都在試圖建立庭外重組工作機制。庭外重組的性質是民間性的,它通過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通過調解,引導等工作方式,在找出企業陷入破產困境原因的基礎上,讓債權人、債務人和新投資人之間達成協議,實現企業新舊生產要素的重新配置,挽救危困企業和危困市場主體。庭外重組不僅適用于已經陷入破產困境的企業和市場主體,還適用于還不符合破產條件,但危困趨勢已經非常明顯的企業和市場主體。
如何開展庭外重組,我曾在上海長三角庭外重組中心成立儀式上的主旨演講時講過,這里就不細說了。在建立庭外工作機制的基礎上,我們還應當建立庭外重組與庭內破產審判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提高挽救危困企業和危困市場主體的質量和效率。我認為建立這樣一個機制和體系,可以充分發揮包括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的作用,讓這一服務行業真正為社會主義市場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這次廈門制定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的時候,也把和解制度、庭外和解制度給建立起來,讓管理人或者其他調解人通過調解、和解的方式化解個人債務。同時也建立了和解與司法破產保護的工作機制,具體來說,如果和解協議解決不了問題,再進入法庭內的破產審判工作程序。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促進破產審判與庭外重組工作的開展。
這些配套制度具體來說,就是府院協調聯動制度和工作機制、管理人制度和工作機制、強制執行和破產保護制度協調制度和工作機制。除了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之外,我認為還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一批能夠挽救危困企業和危困市場主體的企業,具體名稱不管是什么都行,可以叫什么基金,也可以叫什么公司都可以。
我之所以呼吁建立這一組織,是因為目前我國的大量生產要素是處于分散狀態,掌握資本的不掌握科技,掌握科技的不懂管理,懂管理的又沒有錢,了解市場需求的又不懂生產經營,如此等等。如果有一個企業能夠掌握或者有能力組織某一行業的生產要素,在某一企業出現危機時,它能夠快速組織調動各方生產要素挽救企業或者市場主體,那它的貢獻是很大的。
如果能夠將挽救危困企業商業化,將挽救危困企業和危困市場主體作為自己企業的經營業務,我認為對中國建立國內統一大市場,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就能夠真正在實際生活中實現。目前,這樣的組織在一些國家已經出現,我們中國為什么不可以在黨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來呢?
第五,建立和完善破產保護法律文化建設,通過文化建設推動破產保護法治建設。
現在我們社會主義的破產保護法律文化水平,嚴格來講還不高,無論是理論界、實務界對破產保護法律文化研究與實際需要都還存在不小差距。其中,我們對幾千年來封建的破產法律制度、習俗的反思幾乎沒做,對現代破產法律制度和市場經濟的關系研究也不深不透。所以我們的破產保護法治體系如何建立,還沒有很好的制度設計和理論支撐。沒有文化做先導,制度的建立和落實就沒有基礎。所以我認為破產保護法律文化的建設是迫在眉睫的,至于怎么建設,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民營經濟,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現代化的主力軍。沒有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現代化就不能實現。因此,我們的破產保護法律制度,應當全面完整地保護中國所有市場主體,讓它們與其他市場體一樣,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同等法律保護。這一切都需要我們從眼下做起,一點一滴地做起。任何等待都是無濟于事的。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
策劃:西政北京校友志愿者
編輯:吳佩楨(2015本)
責編:孫悅(2010本)
審核:姚舜禹(2009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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