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款20萬還款2800萬仍欠470萬
武漢男子深陷 “砍頭息” 陷阱:累計還款近 3000 萬仍被追債,6 名放貸者已被刑拘
“借款 20 萬實際到手 18.8 萬,卻要還款 31.2 萬。希望我的遭遇能警示到別人,千萬不要碰砍頭息貸款。” 近日,湖北武漢市民高先生向記者講述了他的噩夢般經歷 —— 在電話推銷的誘導下,他從一筆 20 萬元的貸款開始,一年內陷入反復借新款還舊款的泥潭,累計借款 1741.58 萬元,實際已還款 2887.6 萬元,卻被告知仍欠 470 余萬元。面對放貸者對家人的威脅,高先生最終選擇報警求助。目前,6 名放貸者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中 4 人被逮捕,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一、“低息誘惑” 下的陷阱:20 萬借款如何滾成近 3000 萬債務?
高先生原本經營一家小型二手家電回收廠,前兩年因貨物積壓導致生意虧損,征信逾期后無法從正規渠道貸款。2023 年 10 月,他接到一個推銷放貸業務的電話,對方承諾 “低息、無抵押、快速放款”,于是他簽下了人生中第一筆 20 萬元的貸款合同。
然而,這筆貸款暗藏玄機。高先生回憶稱,放貸者在放款時直接扣除了首期利息、手續費共計 1.2 萬元,實際到手僅 18.8 萬元。更令人震驚的是,貸款當天他就被要求償還首期款 4.1 萬元,導致實際可支配的資金僅剩 14.7 萬元。6 個月貸款期滿時,高先生因無力償還,放貸者又介紹其他 “合作伙伴” 給他,誘導他借新款還舊款,從此陷入以貸養貸的惡性循環。
根據高先生提供的資料,他的借款合同大多通過網絡簽訂或手寫生成,合同中雖約定了較低的利息,但實際還款時卻完全不同。例如,2024 年 5 月一筆 30 萬元、兩個月期限的貸款,實際到手 23.8 萬元,卻需還款 40.8 萬元,多還 17 萬元;2024 年 7 月一筆 30 萬元、一個月期限的貸款,實際到手 22.07 萬元,還款額高達 44.8 萬元,多還 22.73 萬元,利息甚至超過了到手本金。
“他們都在同一棟樓里辦公,我每次借錢都要在不同的公司之間輾轉。” 高先生說,一年多來他累計貸款約 100 次,每次借款都伴隨著高額手續費和利息,最終形成了 1741.58 萬元的借款總額。盡管他已還款 2887.6 萬元,但放貸者通過復雜的計算告訴他仍欠 470 余萬元。為了償還債務,高先生不僅賣掉了房產和車輛,還向親友借款數百萬元,最終因無力承受壓力向家人坦白并報警。
二、暴力催收與法律盲區:放貸者的 “套路” 有多深?
在催款過程中,放貸者多次以高先生的妻子和孩子相威脅,要求他繼續還款。“他們會不經意間提到我家人的信息,比如孩子在哪所學校上學,妻子在哪里工作,這讓我感到非常恐懼。” 高先生說,這種心理壓力迫使他不斷拆東墻補西墻,直到 2025 年 2 月 22 日向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唐家墩派出所報警。
警方介入后,部分放貸者退還了高先生 170 萬元,但他的欠款仍有 300 余萬元。記者嘗試聯系 6 名放貸者,其中 3 人承認放款,但聲稱與高先生是 “朋友幫忙”,甚至有放貸者反稱高先生 “敲詐勒索”。對此,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應歡指出,高先生的案例屬于典型的 “套路貸”,放貸者以低息為誘餌,通過虛增債務、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其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放貸者的操作手法十分隱蔽。記者調查發現,部分放貸公司偽裝成銀行金融中心,在高檔寫字樓內辦公,通過電話推銷吸引客戶。當記者以貸款者身份咨詢時,工作人員以 “與銀行合作” 為由,要求簽訂合同并預先扣除手續費,實際利率遠超合同約定。肖應歡表示,此類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關于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的規定,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到手金額償還本金及合法利息。
三、法律亮劍:6 名放貸者被刑拘,非法經營罪成 “殺手锏”
針對高先生的遭遇,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迅速展開調查。7 月 9 日,高先生接到警方通知,6 名涉案放貸者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刑事拘留,其中 4 人已被逮捕。江漢區政府在市民投訴熱線平臺回復確認了這一處理結果。
根據《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未經批準從事發放貸款業務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肖應歡介紹,非法經營罪的量刑一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放貸者同時涉及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將面臨數罪并罰。
在司法實踐中,“砍頭息” 的認定不僅限于直接扣除利息,還包括以手續費、服務費等名義變相收取的費用。例如,臨澧縣朱某的案例中,法院認定投資管理公司通過虛假訴訟索要 “砍頭息” 的行為無效,借款人僅需償還實際到手本金。高先生的情況更為嚴重,其貸款平均利率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 500 多倍,已遠超法律保護范圍。
四、專家呼吁:完善監管機制,警惕 “以貸養貸” 風險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法專家李華指出,高先生的案例暴露了當前民間借貸監管的漏洞。“部分非法放貸者利用法律盲區,通過‘陰陽合同’‘電子簽’等手段規避監管,導致受害者維權困難。” 他建議,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網絡借貸平臺的審查,建立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 “套路貸”“砍頭息” 等違法活動。
對于普通民眾,肖應歡律師提醒,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避免輕信 “低息無抵押” 宣傳。一旦發現貸款存在異常,應立即停止還款并保存相關證據,通過 12378 銀保監會熱線、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渠道投訴,必要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 “催收非法債務罪” 為打擊暴力催收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受害者可依法追究放貸者的刑事責任。
截至發稿,高先生的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這場由 20 萬元借款引發的悲劇,不僅給個人和家庭帶來了巨大傷害,也為社會敲響了警鐘:在金融消費領域,法律的紅線不可觸碰,監管的力度必須加強,唯有如此,才能讓更多人遠離 “砍頭息” 的陷阱,守護好自己的 “錢袋子”。
法律解釋:“砍頭息” 的違法性與受害者權益保護
一、“砍頭息” 的法律界定與禁止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例如,高先生借款 20 萬元,實際到手 18.8 萬元,放貸者預先扣除的 1.2 萬元屬于典型的 “砍頭息”,其本金應認定為 18.8 萬元,而非合同約定的 20 萬元。
此外,《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禁止以 “手續費”“服務費” 等名義變相收取 “砍頭息”。若放貸者通過關聯公司或第三方收取費用,且無法證明其合理性,法院可認定該費用為非法利息,借款人無需償還。
二、“套路貸” 的刑事法律后果
高先生的案例中,放貸者通過虛增債務、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等手段,已構成 “套路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高先生的貸款平均利率遠超這一標準,其多償還的利息可要求返還。
若放貸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催收債務,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的 “催收非法債務罪”,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此外,若涉及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行為,將面臨更嚴厲的刑事處罰。
三、受害者的維權路徑
- 保存證據:包括借款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催收錄音等,證明實際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及暴力催收行為。
- 停止還款并投訴:向銀保監會、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投訴,要求對放貸機構進行調查。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借款合同部分無效,僅償還實際本金及合法利息,并要求放貸者退還多收費用。
- 刑事報案:若遭遇暴力催收或發現放貸者涉嫌非法經營、詐騙等犯罪,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四、監管與制度完善建議
- 加強源頭治理: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審查放貸機構資質,打擊無牌經營和變相高息放貸行為。
- 建立預警機制:通過大數據監測分析異常借貸行為,對高風險借款人進行風險提示。
- 強化普法宣傳:提高公眾對 “砍頭息”“套路貸” 的認知,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 完善司法協作:建立公安、法院、檢察院聯動機制,提高此類案件的偵辦和審判效率。
法律的最終目的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高先生的遭遇再次提醒我們,在金融借貸領域,任何試圖通過違法手段謀取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唯有增強法律意識,遠離非法借貸,才能避免陷入債務深淵。而對于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來說,必須以零容忍的態度打擊金融違法犯罪,維護公平正義的市場秩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