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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語
在當今的武裝沖突中,醫院正日益遭受攻擊或被濫用于軍事目的,這破壞了國際人道法賦予的一項最基本保護。這些襲擊給依賴醫院救治維系生命的民眾造成了嚴重后果,患者、醫務人員,乃至整個社區均難以幸免。醫院受損或被迫關閉時,就無法提供兒科護理或重癥監護等至關重要的醫療服務,這往往會帶來致命后果。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了對醫院的保護條款,但現實情況表明,醫院時而會被濫用于軍事目的,且襲擊事件隨之頻發。在許多情況下,國際人道法的核心原則要么被有意無視,要么在適用時過于放任,使醫院作為中立的庇護所必須受沖突各方特別保護這一根本理念面臨威脅。
在本文中,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法律顧問蘇普麗婭·拉奧和亞歷克斯·布賴特格爾探討了國際人道法如何為醫院提供既堅實又全面的特別保護。
重申國際人道法對醫院的特別保護
請試想下述情形:武裝沖突中敵對行動急劇升級,一枚導彈擊中了位于首都中心的城市總醫院。這家醫院是社區的重要生命線,一直提供專業醫療服務,包括心內科、重癥監護室和以挽救生命的兒科服務而聞名的兒童病房。反對派武裝宣稱對此次襲擊負責,聲稱該醫院被濫用于軍事目的,指控其被用作軍事觀察站。醫院管理層和政府軍強烈否認了這一指控,并提出質疑:如果真實存在此種濫用行為,為何醫院沒有收到任何要求停止此類行為的警告?
此次攻擊造成了破壞性的人道后果:12名患者和15名醫護人員喪生,數十人受重傷,醫院的兒科和心內科被摧毀。盡管院方成功地將600名患者中的90%轉移至其他醫療機構,但仍有20名危重癥病患因無法獲得急需的救治,在轉運途中或抵達后不久死亡。
近一年后,該醫院的部分區域完成了修繕工作并重新配備了設備,因而得以部分恢復運作。然而,在停火一段時間后,敵對行動在該地區重新爆發。反對派武裝再次襲擊了該醫院,此次他們通過指控該醫院仍被用于敵對用途且其醫療地位已得不到認可,辯稱醫院已失去了受保護的資格。
令人痛心的是,不難想象此類攻擊在現實沖突中將如何上演——不幸的是,此類情形已成為當代戰爭的標志性特征,給患者以及全體居民人口帶來了毀滅性的人道后果:他們無法獲得醫療服務,且醫療服務難以在短期內得到恢復。
醫院反復遭到襲擊、醫療活動的正常運作受到其他軍事干擾,以及醫院被濫用于軍事目的,這些情況正挑戰著國際人道法的根本原則。關于醫院享有特別保護的規則最早載于1864年的首部《日內瓦公約》,此后經過不斷完善,在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中形成了更全面的法律條文,而且也包含在習慣國際人道法中。其核心理念清晰明確:醫院作為救死扶傷的庇護所,必須受到保護,無論傷者病者屬于沖突的哪一方。這一保護僅在最為罕見和最為例外的情況下才會喪失——然而在當今諸多近期發生和正在發生的沖突中,這一推定正在受到挑戰。
鑒于當今沖突中醫院應享有的特別保護明顯日益遭到漠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通過其發起的“”——正在對這一特別保護的主要范圍開展重要的研究。其目標是確保增進各方對賦予醫療設施特別保護的現行國際人道法規則的認知與理解,并支持各國和其他武裝沖突方在適用這些規則時維護其人道宗旨和保護意圖。
下文將闡釋在當代沖突中維護醫院應享有的特別保護時所面臨的主要法律與行動挑戰。通過“全球倡議”下設的“醫院:在武裝沖突中實現有意義的保護”專題工作領域,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致力于推動各國與專家們共同應對這些緊迫的議題。
對醫院及其他醫療設施
的特別保護
國際人道法規定,醫院及其他醫療設施——無論是民用還是軍用——除了與其他民用物體一樣享有一般保護外,還享有特別保護。這種更高層級的保護旨在確保于最需要此類機構之時,他們仍能保持運轉,并能夠為傷者病者提供挽救生命的醫療服務。武裝沖突各方有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尊重并保護醫院及其他醫療設施”。尊重義務不僅要求交戰各方不得攻擊醫療設施,還要求他們避免對其醫療功能進行其他的軍事干擾,避免將其濫用于軍事目的。保護義務則要求交戰各方采取積極措施,包括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便利醫療機構的正常運作,并保護其免于遭受第三方劫掠等傷害。
雖然國際人道法為醫院賦予了免受攻擊和軍事利用的最高級別保護,但該法并未絕對禁止將其用于軍事目的或作為攻擊目標。不過,對醫療設施的任何軍事使用均須滿足極其嚴苛的條件——僅在緊急軍事必要情形下,且已為傷者病者獲得持續治療做出充分安排時才可如此。即便如此,對醫療設施的某些使用行為,在任何情況下,仍受絕對禁止,例如濫用醫院來掩護軍事目標。根據具體情況,將醫療設施用于軍事目的還可能構成其他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例如:違反尊重和保護醫療設施的義務;違反關于消極預防措施的規定;違反禁止在展示紅十字、紅新月或紅水晶標志的醫療設施中不正當使用標志的規定;以及違反關于背信棄義的禁止性規定。
特別保護的喪失及其后果
為確保醫療設施獲得最強有力的保護,國際人道法對特別保護的喪失規定了尤為嚴格的疊加條件:首先,醫療設施必須越出其人道任務之外,用以從事害敵行為;其次,必須發出警告,并酌情設定停止此類行為的合理時限;最后,只有在此種警告仍被忽視時,醫療設施才會喪失特別保護。
由此產生的關鍵問題是:何種行為構成“害敵行為”?國際人道法條約沒有對該術語作出定義,亦未進行相關列舉,但國家實踐對此提供了指南。下述行為被視為害敵行為,包括:出于非自衛目的向敵方開火;在醫療場所設置射擊陣地;使用醫院為健康戰斗員、武器彈藥庫或軍事觀察哨提供掩護;或將醫療隊設于軍事目標附近,以掩護該軍事目標免受敵方軍事行動的影響。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將害敵行為解釋為“通過便利或阻礙軍事行動而達到有害敵對方之目的或效果的行為”,從而涵蓋使用醫療設施直接或間接干擾軍事行動的行為。
不過,上述對這一概念看似寬泛的理解必須結合國際人道法條約中有關不構成害敵行為之情形的明文規定來解讀,例如:醫務人員為了自衛或保衛其照顧下的傷者和病者而備有個人輕武器;醫療設施由警衛、哨衛或護送衛士守護;醫療隊內有取自傷者和病者而尚未送交主管部門的輕武器和彈藥;或受傷和患病的戰斗員為了醫療原因而留在民用醫療設施內。
盡管上列情形有助于縮小可視為害敵之行為的范圍,但國際人道法條約對此術語缺少定義和窮盡式清單,可能仍會導致概念模糊不清。這就造成了一種危險境況:一方面,醫療設施可能被輕易濫用于軍事目的;另一方面,攻擊方可輕易指控實施了此種濫用行為,而很難對此予以反駁。當前武裝部隊在各種重要信息方面缺乏透明度,導致這一問題更加復雜化:制定的標準作戰規程和行動計劃是否已盡最大可能避免在醫療設施內開展軍事活動;是否規定了可進行此類使用的例外情形,以及即便在此類情形下,仍應繼續適用的相關限制;是否為評估醫療設施是否用以從事害敵行為提供了指導,以及做出判定后有哪些程序-——包括為處理這些情況,與敵方及醫療機構負責人溝通——可用于確定相關后果。具體而言,備有此類軍事文書和程序將有助于交戰各方履行其尊重醫療設施的義務。
必須著重強調的是,根據國際人道法的保護框架,濫用醫院實施害敵行為并不會自動導致醫院成為合法的軍事目標。在實施任何攻擊前,相關沖突方必須依據國際人道法中的區分原則,確定該醫院是否因濫用行為而符合《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2條第2款對軍事目標的雙重定義。
對喪失特別保護的醫院采取任何軍事
應對行動前,
必須發出警告作為保障機制
然而,沖突方判定存在害敵行為后,必須先發出警告且酌情設定停止此類行為的合理時限,只有該警告仍被忽視時,該方才可采取任何軍事應對行動。不同于為其他民用物體采取可行預防措施時所須發出的警告(在此類情況下,如果軍事情況不允許,可免除警告),本文所述的對醫療設施的這一主要保障措施不得以軍事必要性為由予以豁免。此處警告的目的有所不同:即提供額外保障,以避免患者、醫務人員面臨嚴重后果,并為因喪失特別保護而遭受軍事應對行動的醫療設施本身提供額外保障。此舉優先考慮的是與實施害敵行為的一方進行溝通,以便能夠停止此類行為并撤離受保護人員,而非注重保持戰術上的出其不意——向敵方預先警告攻擊就會喪失這種出其不意。如果害敵行為已經停止,則不得對醫療設施采取任何軍事應對行動。
鑒于即將發生的軍事應對行動,此類警告還應盡可能留出為患者安全撤離做出安排的時間。最后,還應允許對害敵行為的指控進行核實,并糾正評估中的錯誤。在實踐中會出現的問題是:警告應發送給誰?如何與接收方建立聯系?何種溝通渠道最有效?確定合理遵從時限需考慮哪些因素?又應如何評估對警告的遵從情況?
最大限度減輕軍事應對行動
對喪失特別保護之醫院的影響
即便醫院因喪失特別保護而成為可攻擊目標,交戰各方仍須履行收集和照顧傷者病者的義務——若醫療設施無法運轉,這一義務便無從實現??赡苡杏^點認為,照顧傷者病者這一首要義務,在比例原則和預防措施原則之外又增加了一項額外的法律制約——即使在醫院可能成為合法攻擊目標的情況下,也應優先考慮盡可能保全醫療功能。
這引發了諸多問題:例如在軍事行動規劃中,當醫療系統內僅有少數機構能提供產科、兒科或重癥監護等拯救生命的專業醫療服務時,如何將攻擊醫院對當地受影響民眾造成的直接傷害與長期影響納入比例性評估的考量?;蛘呔皖A防措施原則而言,如何避免并在任何情況下,最大程度地減輕對醫療設施造成的附帶損害(這些附帶損害會影響醫療服務的提供,例如電力中斷、供水系統癱瘓、患者與醫務人員的通行受阻以及醫療物資的運送中斷)。在此方面,是否存在某些應避免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以履行在攻擊中采取一切可行預防措施的義務?在管理患者(包括術后、重癥以及面臨特殊風險或有特殊需求的患者)和醫務人員的撤離方面,有哪些良好實踐可確保他們能夠繼續獲得醫療服務?
最后,當醫療設施被用于實施害敵行為,但此后又能夠恢復醫療服務時,產生的問題就是該醫療設施能否再重新獲得特別保護?
從人道角度來看,重新獲得特別保護是可取的,這樣傷者病者才能不受阻礙地獲得醫療服務。 此外,支持特別保護僅暫時喪失而非永久喪失的一個論點是:在敵對行動中,根據特定時期的特定情況,物體的地位可能會從民用物體轉變為軍事目標。因此,醫院可能會在其符合相關標準時成為“軍事目標”。而當這些條件不復存在時,醫院就不再是“軍事目標”,并重新獲得免受攻擊的特別保護。
然而,屢次被用于實施害敵行為的醫院,是否在每次停止此類行為后都能自動重獲特別保護?對此,有觀點認為,以此種方式反復將醫院用于實施害敵行為,會在某一節點使其性質永久轉變為軍事目標。但即便如此,也不應徹底排除該醫院重新獲得特別保護的可能性。不過在實踐層面,反復濫用醫療設施會削弱敵方的信任,并因此削弱敵方有義務提供的特別保護。
由此產生的關鍵問題是:敵對方需要哪些事實依據,才能確信該醫院將再次純粹用于醫療目的?重獲保護可能不僅要求重啟醫療服務——還需要重建對醫院履行其純粹人道職能的信心,而這一原則正是國際人道法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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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蘇普麗婭·拉奧
(Supriya Rao)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法律顧問
亞歷山大·布賴特格爾
(Alexander Breitegger)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法律顧問
免責聲明
雖然本博客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辦,但除非特別指出,不應以任何方式將其解讀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立場,其內容也不構成委員會的官方政策或信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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