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衛生健康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的指導下,健康報開設“醫務人員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專欄,針對醫務人員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隱私保護、知情同意、病歷書寫、臨床試驗、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等,邀請法律專家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梳理,形成應知應會知識點,便于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同時,挑選介紹相應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幫助大家加深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并以案為鑒,防止類似問題的出現。
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甲某由親屬陪護到某醫院兒科門診就診,主任醫師乙某負責接診。該醫院未經甲某及其監護人同意,將甲某就診過程拍攝剪輯制作成視頻,公開發布在以乙某作為實名注冊主體的短視頻平臺賬號上。視頻內容涉甲某病情信息,并配有“毛病”“壞習慣”等文字描述。
甲某認為,該醫院、乙某侵犯了其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要求乙某及該醫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視頻由該醫院拍攝剪輯制作,由乙某配合完成拍攝,并發布在以乙某作為實名注冊主體的短視頻平臺賬號上,同時結合賬號以往的運營情況,認定該醫院與乙某共同實施了涉案行為,構成對甲某肖像權的侵害。就醫內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包含甲某不愿為他人知曉的就診過程和病癥情況,認定涉案行為構成對甲某隱私權的侵害。涉案視頻內容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公眾對甲某的社會評價降低,認定涉案行為構成對甲某名譽權的侵害。
法院判決,乙某及該醫院共同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等責任。
案例選自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的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典型案例
應知應會——
相關法條這樣表述
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醫療健康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根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等,采取措施確保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應當受到尊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保護患者隱私。
醫師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990、991、1032、1226條,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29、51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33條,醫師法第23條。
欄目指導: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
整理:重慶市衛生健康委法規處
編輯:寧艷陽 門雯雯 于洋
校對:楊真宇
審核:管仲瑤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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