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是我們
記錄分享生活的方式之一
有人發圈分享生活
有人發圈宣泄情緒
一時沖動 惡語相向
句句含“X”量滿滿
觸碰法律紅線終將付出代價
近日,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居民包某某和王某某因經濟糾紛多次溝通無果。于是王某某再次邀約包某某到某酒店面談,但包某某并未赴約。當晚,王某某酒后在朋友圈接連發布8條消息,用攻擊性語言辱罵包某某。包某某發現后,果斷選擇了報警。
接警后,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希日塔拉派出所迅速展開調查。經詢問,王某某對其在朋友圈公然辱罵包某某的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王某某(男,45歲)予以行政拘留并處罰款。
認定公然侮辱他人行為的關鍵要素
實施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然侮辱他人屬于違法行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方式多樣,包括肢體動作、語言、文字表達以及其他具有侮辱性質的行為。在本案中,王某某采用文字形式,在朋友圈這一網絡公開渠道發布辱罵內容。朋友圈作為社交平臺,其信息傳播具有即時性和擴散性,只要是王某某的微信好友,都能夠看到這些辱罵言論,符合在公開渠道實施侮辱行為的特征。
影響范圍:判斷是否達到公然侮辱的程度,要看該行為是否在一定范圍內被多人知悉,具有一定傳播度或者影響度。王某某的8條辱罵朋友圈,其微信好友數量眾多,這些好友看到后,可能會進一步轉發、評論,使得侮辱性言論的傳播范圍不斷擴大。
行為后果:侮辱行為需要達到欺侮羞辱他人、貶損他人人格或名譽的程度。王某某的辱罵言論,使用了攻擊性和侮辱性詞匯,屬于欺侮羞辱他人。像一些案例中,被辱罵者因不堪其辱,出現精神抑郁、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干擾等情況,本案中包某某名譽受損同樣符合行為后果惡劣的認定標準。
面對經濟糾紛或其他矛盾時,一定要保持冷靜,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問題,切不可意氣用事,做出違法的行為。在網絡社交如此發達的今天,我們在享受社交平臺帶來便利的同時,也要時刻牢記法律底線,規范自己的言行,避免因一時沖動觸犯法律。
來源:平安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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