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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安部網安局2025年7月11日消息:羅某良(男,32歲)于6月30日在互聯網平臺發(fā)布了所謂的“倪四道”院士的聊天截圖,內容涉及預測廣東將發(fā)生8級以上大地震,造成該謠言信息傳播擴散,造成當地居民恐慌,擾亂公共秩序。目前,屬地公安機關已對羅某良作出行政處罰。
倪四道是中國科學院院士,地球物理學家,主要從事地震學研究,目前擔任中國科學院精密測量科學與技術創(chuàng)新研究院副院長。
此外,匡某(男,34歲)、胡某成 (男,31歲)、張某 (男,52歲)在未核實真實情況的條件下傳播相關謠言信息,造成謠言信息繼續(xù)擴散,屬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匡某、胡某成 、張某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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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說明這個行為的違法性。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
顯然,羅某良符合這一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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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本項規(guī)定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是為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而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則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對道聽途說信以為真或者由于認識判斷上的失誤而出于責任心向有關部門報錯了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不能視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此外,還應當明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擾亂公共秩序的目的,不影響對本項規(guī)定的行為的認定。本項規(guī)定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所謂“散布謠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沒有事實根據的謊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眾,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是指編造火災、水災、地質災害以及其他危險情況和傳染病傳播的情況以及有違法犯罪行為發(fā)生或者明知是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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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男,34歲)、胡某成 (男,31歲)、張某 (男,52歲)在未核實真實情況的條件下傳播相關謠言信息,造成謠言信息繼續(xù)擴散。
顯然,羅某良適用第29條規(guī)定和上述3人情形似乎不同。
前者是故意,后3人顯然是重大過失。
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很多亮點,其中增設主觀過錯條款被普遍認為是此次《行政處罰法》修訂中最具創(chuàng)新意義的制度。此次修訂將“無過錯不處罰”原則寫入法律,結束了長期以來理論界與執(zhí)法實踐對行政處罰是否需要考慮行為人主觀過錯的爭論。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在《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等。
顯然,一般認為重大過失與故意是畫等號的。
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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