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民企老板范海生收到了沈陽高新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他曾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羈押212天,法院決定賠償他人身自由賠償金100810.24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范海生曾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種材料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25日,他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沈陽市公安局刑拘。2022年12月28日,沈陽高新區法院判決范海生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罰金未執行)。該案發回重審期間,檢方以案情變化為由撤訴。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向沈陽高新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029.8萬余元。由于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與范海生所申請的金額相差甚遠,他已決定向沈陽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本案由范海生公司的競爭對手報案引發。2021年3月,沈陽警方在北京將范海生抓捕歸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師多次向沈陽高新區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該院以其不認罪為由繼續羈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陽高新區法院取保候審,共被錯誤羈押212天。最終,該案以檢方撤訴終結。
沈陽高新區法院認為,范海生有權獲得國家賠償。關于人身自由賠償金,按照最新國家賠償標準,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75.52元計算,范海生應獲得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00810.24元。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屬于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綜合考慮范海生的羈押時間、糾錯過程、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50000元,并應在范海生住所地所在社區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對于范海生提出的財產損失1000萬元,法院認為未對其實施侵犯財產權的行為,因此不予支持。范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導致其與浙江、廣東等地多家合作企業的合作終止,不僅損失了巨額收益,還損失了巨大的商業機會和市場。他的公司還是某重大國際賽事抗菌餐具供應商,本案的錯誤處理直接導致其喪失該商業合作,造成巨額損失。
范海生指出,本案屬于申請人競爭對手通過不正當手段進行打壓。他已經依據合同取得案涉專利使用權,并經沈陽仲裁委員會確認有效。但沈陽相關公檢法機構仍以申請人沒有取得專利權為由立案、拘留、逮捕,并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作出一審有罪判決,嚴重影響了他的權益。
這起假冒專利案涉案專利為中科院金屬所的“一種奧氏體抗菌不銹鋼”發明專利。2013年,中科院金屬所與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授權該公司實施該專利。2017年,沈陽融榮科技有限公司也獲得該專利授權,兩家公司形成競爭對手關系。2020年5月22日,沈陽融榮公司負責人報案稱,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生涉嫌假冒專利。2021年3月25日,沈陽警方在北京將范海生抓捕歸案。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陽高新區法院取保候審。2021年12月28日,沈陽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范海生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35萬元。范海生提起上訴。2023年7月24日,沈陽中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一年后的2024年7月24日,沈陽高新區檢察院以“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范海生不起訴。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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