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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靜安,一男子去要賬時,女子提出肉償,雙方發生關系后,男子減免了對方1000元。
沒想到,男子剛要下樓時,被突擊檢查的民警碰到,男子慌里慌張,被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后認定男子嫖娼,處以10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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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服,將公安機關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劉某未當場取得財物,但以另一種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財產,楊某也喪失了對劉某的債權,視為雙方之間以金錢為媒介。通過雙方的筆錄、辨認筆錄,已經足以證明案件事實,并非一定要現場查獲才能認定雙方發生了交易。
法院判定,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清楚,不存在程序違法問題,駁回了楊某的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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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這個案件在網絡上引發熱議。
可以明確地說,依據上面的案情,認定賣淫嫖娼是錯誤的。
新修訂的《
》第七十八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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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行為一般認為屬于常業犯。
刑法理論上,集合犯罪一般分為常業犯和營業犯。常業犯是指以特定行為作為常業的犯罪,如賭博罪。營業犯則是通常以營利為目的,意圖反復實施特定行為作為職業的犯罪。
在營業犯中,實施一次某種犯罪行為可能構成犯罪,反復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仍然構成該罪。在常業犯中,實施一次特定行為不構成犯罪,必須反復實施同種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簡單說,賣淫就是常業犯,以此為職業才構成。而本案中劉某如果是單純為了1000元錢用肉償,這不構成賣淫,自然也不存在作為對合的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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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本案案發是民警接到周邊鄰居的舉報,稱劉某涉嫌賣淫,民警很快上門,進行突擊檢查,看到了楊某和劉某兩人。民警見狀,將楊某和劉某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最終認定為賣淫嫖娼,對楊某作出10日行政拘留的處罰。
顯然,如果按案情交代,劉某顯然是失足女,也就是我們說的常業犯。
在這種情況下,楊某的處罰就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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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你自己可能是個清白之身,但如果想不要臉地和別人睡,可能存在著法律的風險,而規避的前提是對方不是失足婦女。
偏偏目前,在中國失足婦女和愿意拯救失足婦女的男性群體大量存在應該是不爭的事實。1984年全國查處賣淫嫖娼人員12201人,此后年年上升、成倍增長,1989年查處人數突破10萬,1991年突破20萬,1992年則查處了24萬余人,從1984到1998年間共查處237萬余人。而這些僅僅是被發現查處的,據估算,1993年前后每年進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的人至少有100萬-130萬人。(資料來源:1993年時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處長徐滬在《社會學研究》發表的論文《中國賣淫嫖娼的現狀與對策》)
就我看來,還是應該對賣淫嫖娼和一夜情進行法理判定,將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行為排除在賣淫嫖娼之外,即使有贈送鮮花、首飾、物品等財物交易。
2025年7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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