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網友咨詢:
從二樓往下扔東西,也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嗎?
楊澤昊律師解答:
可能。在判斷某高空拋物行為是否構成高空拋物罪時,應重點考量該拋物行為是否具備“情節嚴重”情形。當行為人實施了高空拋物行為,只要情節嚴重,即可構成犯罪。
高空拋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的管理制度,即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客觀要件是行為人必須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并且情節嚴重。高空拋物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該罪。行為人必須出于故意拋擲物品,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公共秩序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
“高空”的概念,對樓層沒有限制,主要考慮從高處向下拋東西對地面上人員及財產的現實危險性。高空是一個相對概念,與拋擲物品的質量和危險性(尖銳性、腐蝕性、易碎性等)直接相關。拋擲的物品越重、越危險,對于“高空”的高度就越應該從寬把握。
楊澤昊律師補充:
高空拋物行為有可能觸犯高空拋物罪,也有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罪雖均體現行為無價值論的刑法向度,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楊澤昊律師
任職于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重慶本地前十強律所;擁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擅長婚姻家事,刑事辯護,醫療糾紛,經濟糾紛,合同事務等各類民商事案件,取得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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