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訴稱:
被告人葉某甲、李某作為留所服刑人員的親屬,在接受紀委工作人員的調查時,捏造自訴人收受其12000元賄賂的事實,并使司法機關啟動了對自訴人的刑事追究程序,客觀上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要求追究被告人葉某甲、李某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辯護意見:
1、被告人葉某甲的行為是履行如實作證的義務。
2、被告人的證言與自訴人的陳述述相一致,并已被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予以采信并確認。
3、從主觀方面講,被告人李某與自訴人雙方感情較好,沒有故意誣告陷害自訴人的理由。
辯護人對自訴人提供的錄音,認為不符合證據收集形式,請求不予認定。并提供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二被告人當庭陳述的事實已經被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事實。
本案中,被告人葉某甲、李某是在有關機關向其調查時所作的陳述,是履行證人作證的義務,所作的證詞也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被告人葉某甲、李某的辯護人均提出被告人沒有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自訴人,其履行的是證人作證的義務,且所作的證言已被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所認定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法律規定,自訴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人畢某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葉某甲、李某是向公安、司法機關或有關國家機關捏造犯罪事實并進行告發。因此,自訴人畢某控告被告人葉某甲、李某構成誣告陷害罪,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葉某甲無罪。
二、被告人李某無罪。
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例,15599189933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