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來臨,游泳館本應是孩子們消暑玩樂的地方,但湖南一名10歲少年竟然因游泳館水池漏電而意外離世,另一名少年因為距漏電區域較遠,短暫昏迷后無生命危險。事故發生后,游泳館已立即關閉并暫停營業。出了這樣的事,大家心里都不好受,不禁會問: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悲劇?誰來為這場悲劇負責?我們又該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主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我認為,游泳館經營者在此事件中難逃其責。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游泳館作為典型的經營性公共場所,應當保障進入其場所內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在本案中,少年因泳池漏電而身亡,這本身就是游泳館沒能提供安全環境、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最直接的證據。受害者家屬可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1181條、1183條向游泳館經營者主張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
如果經進一步調查發現,游泳館的經營者知道泳池水泵漏電仍開放,存在重大過失,相關責任人還可能面臨《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事追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李律師勸告各位經營者:不能拿安全當兒戲!合規守法經營才是長久之道,經營者應委托專業機構定期維保,并配備專業的救生人員,每日開業前應檢查水電設備,并將經營許可證、安全檢測報告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這樣消費者才能安心。
該事故發生后,有人問:“怎么知道游泳館安不安全?”李律師在這里向大家提供幾點建議:
首先,要選擇資質齊全、設備年檢公示的游泳場所。其次,在游泳館內摸一摸岸邊的金屬扶手,如果有麻電感,說明接地不良,趕緊帶孩子離開。最后,問問游泳館內的救生員:“漏電了怎么辦?”救生員若答不上來,那說明救生員不專業,如果發生觸電等事故,恐怕無法及時搶救受傷者,這樣的游泳館也絕對不能進。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歡迎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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