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揭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死亡時間真相
二〇二四年四月,檢察官查看肇事受損車輛,開展交通肇事逃逸相關調查。
夜色未褪的凌晨,靜寂的街道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肇事車逃逸……被害人是在車禍現場當場死亡,還是因肇事車逃逸拖拽致其死亡?死亡時間的確定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及量刑。作為一名檢察官,這起案件的辦理不僅考驗了我的專業能力,更讓我深刻體會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性。
2024年1月17日6時許,天還未破曉,河南省尉氏縣北三環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毛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與韓某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造成韓某、電動兩輪車乘車人楊某受傷,車輛也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毛某慌忙下車查看,因天色昏暗且現場混亂,未能查明車下有人便急忙駕車逃離了現場。驚慌失措的他并未意識到楊某已被拖掛至車下并被車輛拖行將近3公里,這場事故讓楊某失去了生命。
毛某駕車逃離現場返回家中后,內心深感不安,讓家屬返回事故現場報警。毛某在家中接到民警電話后在原地等待,直至出警民警趕到將其帶回公安機關。到案后,經民警訊問,毛某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對自己肇事后逃逸的行為供認不諱。
2024年4月1日,尉氏縣公安局以毛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將案件移送至我院審查起訴。當我拿到案卷認真審閱了全部內容后,一個細節引起了我的注意:楊某是否當場死亡存疑。這可不是一個小問題,它關系到對毛某的定罪量刑。若楊某是當場死亡,毛某只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如果是被拖掛致死,毛某就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期將從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升至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于是,我果斷委托院里技術部門對公安機關提供的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技術人員介入后,迅速展開了審查工作。卷宗顯示,楊某左側顳頂骨缺失,胸腹部、雙側大腿大面積皮膚擦傷,雙側大腿部分肌肉組織缺失、股骨骨折斷端外露。結合碰撞地點和尸體發現地點不同且有一定距離,這些都符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拖拉損傷特征。然而,技術人員發現鑒定意見僅僅依據尸體檢驗情況并結合案件調查,就得出楊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特征、系車禍后當場死亡的結論,這個論證存在死亡時間認定有歧義、死亡原因論述不完整的錯誤,根本無法準確判斷楊某的具體死亡時間。
發現問題后,技術部門立即出具審查意見書,明確指出該鑒定意見的錯誤,并建議進行補充或重新鑒定。技術部門的意見回答了我最初對案件細節的疑惑。根據上述意見,我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要求進一步補充偵查。
最終,經權威機構鑒定,出具了楊某系因發生交通事故被車輛撞擊后拖掛導致開放性嚴重顱腦損傷并多發性損傷死亡的鑒定意見。
新的鑒定意見意味著毛某的刑期可能會升檔,這時,釋法說理工作就變得尤為重要。我和技術人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毛某及其家屬解釋碰撞當場致死與拖掛致死損傷特征的區別。在客觀事實和證據面前,毛某認可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節,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部分賠償。
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判處毛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八個月。判決后,毛某沒有上訴,被害人家屬也未申請抗訴。
被害人親屬遞來的感謝信里有句話我至今記得:“原來真的有人會為了一個時間點,翻遍所有卷宗,跑遍每處現場。”
這個案件的辦理,讓我深刻認識到檢察履職的重要性。在辦理刑事案件技術性證據審查時,我們必須綜合全案證據,審查判斷技術性證據是否客觀真實地反映案件事實,及時發現和排除矛盾,提出客觀公正的審查意見。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案件的準確定性和量刑,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同時,案件中毛某雖有肇事后短暫逃離的行為,但到家后能主動讓家屬報警并在原地等待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我們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對其認罪悔罪態度進行了綜合考量,讓公平正義不僅體現在法律條文里,更滲透到個案的每個細節中。
(口述人單位: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檢察院)(李亞萌 劉立新 張友志)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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