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實
據7月11日北京日報客戶端報道,因兩名同事接連離職,高女士陸續被要求接手兩名同事的工作,然而,因拒絕接手第二名離職同事的工作,高女士被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為由辭退。近日,北京市三中院通報這起勞動糾紛案,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用人單位向高女士賠償12萬元。
這一判決,為員工權益撐起了一把堅實的保護傘,也為企業敲響了合法用工的警鐘。在工作量已然飽和的情況下,高女士拒絕接手同事的工作,是一種自我保護行為,卻被公司依據“拒絕正常工作安排可解除合同且不補償”的勞動合同條款而開除。公司如此做法,看似有“合同依據”,實則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公然踐踏。
從法律層面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需符合比例原則。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合法且充分的理由,并遵循法定程序。高女士拒絕的是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工作安排,并非“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公司將其開除,缺乏合法性與合理性,構成了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法院判決是對法律尊嚴的維護,讓勞動者在面對不合理用工要求時,更有說“不”的底氣。
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無可厚非,但不能以犧牲員工合法權益為代價。當事企業打著“正常工作安排”的幌子,讓員工一人承擔三人的工作量,美其名曰“鍛煉員工”“提高效率”,實則是為節省人力成本獲取超額利益的過度用工行為。對員工來說,長期處于超負荷工作狀態,不僅身體健康難以保障,還容易產生職業倦怠,工作效率和質量也會大打折扣。對企業而言,這種用工模式可能引發勞動糾紛,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
現實中,諸如高女士這樣的遭遇并非個例,一些勞動者在面對不合理工作安排時,往往敢怒不敢言。一方面,他們擔心拒絕工作會被扣工資、降職甚至被辭退;另一方面,他們對勞動法律法規了解不夠,不知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就需要有關方面進一步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勞動監察部門也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企業違法用工行為。
員工是企業發展的基石,只有尊重員工權益,關心員工身心健康,才能更好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力,為企業的發展注入源源不斷的動力。樹立正確的用工觀念,合理安排工作任務,保障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當成為現代企業的廣泛共識和基本操作。
12萬元的賠償金,不僅是對高女士個人權益的補償,更是一次警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企業必須依法用工,而所謂的“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等,絕非企業隨意拿捏員工、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理由和遮羞布。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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