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訊(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司小宣/文 楊希/漫畫)打工人代老板采購,老板不付款員工被起訴,咋辦?團建活動中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為公司送貨受傷,沒簽勞動合同能否索賠……
近期,翔安區(qū)的村(居)法律顧問們接到了不少與勞動爭議有關(guān)的咨詢。當遭遇這些勞動糾紛,該如何維權(quán)?快來看看村(居)法律顧問如何為居民排憂解難。
打工人代老板采購,被起訴該咋辦?
最近,翔安區(qū)馬巷街道居民林先生遭遇了一件煩心事,他打工期間代老板跟第三方溝通采購等行為。現(xiàn)在因老板沒有付款,第三方起訴了林先生等人,要求其支付欠款。林先生咨詢說,他該咋辦?
村(居)法律顧問鄭玉琳律師說,因林先生在打工期間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動合同,所以建議其收集老板支付工資流水、雙方溝通工資、工作事宜(尤其是與第三方采買相關(guān)事宜)聊天記錄等證據(jù),以及其與第三方微信聊天記錄表示采購等事宜需要征求老板意思等,證明其行為是職務行為,而非與第三方建立買賣合同的主體,無須承擔付款的義務。
團建活動中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翔安區(qū)鳳翔街道居民小郭咨詢說,其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村(居)法律顧問洪靜律師說,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中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應從該團建活動是否與工作相關(guān),并從活動的目的性、費用的承擔、活動安排的內(nèi)容以及參與人員的組成等方面進行綜合認定。
用人單位組織或指定參與的文體活動以及單位組織的要求“經(jīng)單位指派、選拔等程序才能參與”的活動可作為工作原因,職工在這些團建活動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而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領(lǐng)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一般不認定為“因工作原因”。
為公司送貨受傷,沒勞動合同能否以工傷索賠?
翔安區(qū)下許社區(qū)居民朱先生咨詢說,他入職一家物流公司負責送貨,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簽訂了一份《運輸合作合同》,后來朱先生在駕駛貨車送貨時發(fā)生事故受傷。朱先生咨詢說,他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guān)系?
村(居)法律顧問周智聰律師說,朱先生需接受公司的日常考勤和規(guī)章制度約束,需接受管理懲戒,也受公司請假制度約束,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燃油也由公司解決,自行支付油費后可以找公司報銷,其所提供的勞動也是公司的業(yè)務范圍,每次出車時都需要穿戴工裝工牌。因此,朱先生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他可以向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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