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指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
網友咨詢:
發生工傷后,員工第一時間該怎么做?
周會玲律師解答:
1、員工應立即停止工作,保持受傷部位靜止,避免進一步受傷,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保存所有醫療憑證:病歷、檢查報告、繳費發票、用藥清單。
2、通知用人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如安全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告知發生了工傷事故。重點描述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三要素。
3、對勞動者的傷害情況進行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傷情相對穩定后,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根據傷殘鑒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周會玲律師補充: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周會玲律師簡介
來自建筑工地的律師,四川長益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十余年的建工領域工作經驗,豐富的法律知識儲備,擅長勞資、工傷、分包、分供等方面的法律事務,可為您制定最優的風險防控方案、選擇最合理的糾紛解決辦法、最大力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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