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監管總局日前對外發布《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進行規范,要求金融機構應當了解產品,了解客戶,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客戶。
根據不同產品屬性特征,《辦法》提出針對性要求。對于投資型產品,《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劃分風險等級并動態管理;將投資型產品的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特別保護,包括強化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開展風險提示等。對于保險產品,辦法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與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相銜接,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及財務支付水平評估。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等產品,還需開展產品風險評級和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記者了解到,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關口前移,金融監管總局在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該《辦法》。“負責任的金融機構和理性審慎的金融消費者是金融行業良性發展的基石。壓實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主體責任,培育消費者風險意識,有助于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推動建設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中國特色金融文化。”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在業內專家看來,《辦法》的發布具有重要意義。對金融消費者而言,要求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有助于幫助消費者識別風險,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產品,減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風險損失。對金融機構而言,通過加強適當性管理,提升合規能力,優化金融服務,有效管理風險、化解糾紛,可以提高綜合競爭能力,樹立專業、誠信、盡責的機構形象,有利于金融機構的長遠發展。
“《辦法》通過規范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確保金融產品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減少因銷售誤導或風險錯配導致的投資損失,增強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的信任,有利于居民財富的保值增值,提升居民消費意愿。同時,通過實行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的差異化分類管理,金融機構引導風險偏好匹配的資金進入相應市場,也將優化金融供給,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溫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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