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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方+客戶端、@青島廣電解碼新聞、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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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據報道,有消費者發帖爆料,穿著新購買的連體泳衣游泳時不慎走光,發現走光的那一刻感覺無比羞恥。消費者找到門店客服投訴質疑泳衣設計不合理,前胸部分一邊高一邊低,不可能在游泳的時候遮擋住胸部。沒想到,客服竟對此回應稱:泳衣不是專業泳衣,只能下水拍照,并且主要標題已寫明是‘海邊度假泳衣’。
對此解釋
消費者無法接受
她認為
泳衣不能游泳
商家應在商品詳情頁面
進行明顯提醒和標注
記者通過查詢發現
該款泳衣售價200多元
評論區不少消費者表示
不能穿著游泳、胸部會走光
但該商品標題和詳情頁
并未進行相關說明
對此
不少網友直言
“比買刀不能拍蒜還過分”
泳衣不能游泳只能下水拍照
且沒有任何提醒和標注
導致消費者游泳后走光
是否涉嫌誤導消費
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購買選擇權?
河北誠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郭鵬超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的真實用途、性能等信息。該事件中商家未明確標注“僅限拍照使用”,詳情頁也未說明其無法用于游泳的實際限制,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該泳衣具備游泳功能。商家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此外,經營者應保證商品在正常使用下具備宣稱的性能,按照大眾的一般理解,泳衣的基本功能當然應當包含游泳,消費者購買泳衣后,因設計缺陷(前胸高低不平)導致走光,說明商品無法滿足游泳場景下的基本使用需求,屬于質量問題。
郭鵬超稱,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要求退貨退款,若商家明知泳衣無法游泳仍故意隱瞞事實誘導消費者下單(如其他消費者已多次投訴走光問題)則涉嫌欺詐,消費者除要求退款外可主張三倍賠償。
郭鵬超提醒,遇到類似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小額購物糾紛,消費者首先應當固定證據,包括付款、收貨、快遞記錄以及產品存在缺陷的證據,其次應優先選擇向網購平臺、市場監管部門、315熱線投訴等方式解決,若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也可以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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