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市易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作出的一份行政處罰引發關注,該縣龍泉街道中心小學購進的60個“鮮雞蛋”被檢出獸藥多西環素殘留超標,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建議沒收違法所得44.42元。
小學食堂購買的“鮮雞蛋”有問題,該追究誰的責任?
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應該追究學校的責任。理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由于這批“鮮雞蛋”貨值金額44.42元,因此,沒收違法所得。
這貌似嚴把校園食品“安全關”,但目前看來,責任還需要進一步理清。加強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必須明晰責任,學校應該承擔的責任必須承擔,同時,也不能把不該由學校承擔的責任,推到學校身上。
“鮮雞蛋”查出有問題,學校食堂有無責任?要分情形而定。如果學校是從合法渠道購買的,生產商、銷售商注明檢驗合格,那學校購買這批“鮮雞蛋”,就沒有責任。其主要責任應由生產商、銷售商承擔。
而如果學校是從沒有資質的銷售方,明知沒有檢查合格證,或者自己去購買農家土雞蛋,雞蛋沒有檢查合格證明,則要追究學校的責任。我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
因此,市場監管部門應該說明學校采購這批“鮮雞蛋”屬于哪一類情形。如果學校是從合法渠道購買的,這一處罰存在兩方面問題。
其一,學校是雞蛋的購買方,而不是生產、銷售方。雖然學校購買這批雞蛋,是為了用于學校食堂、銷售給學生,但是,學校并不直接開養雞場,生產雞蛋。這批雞蛋查出獸藥多西環素殘留超標,應倒查追究生產、銷售這批雞蛋的養雞場的責任。如果只追究學校的責任,而不去追查這批鮮雞蛋是哪里生產的,可能會讓更多問題雞蛋流向市場,進入到其他學校食堂。
當然,處罰一所學校更容易,而倒查這批雞蛋是哪里生產,都賣到了哪里,為何沒有經過檢驗就上市,甚至進一步檢查市場上售賣的其他雞蛋,都需要花時間。要確保食品安全,就需要順藤摸瓜,消除潛在的食品安全隱患。
其二,當地對學校的處罰,是“建議沒收違法所得”,而實際上,是學校食堂花44.42元購買了這批“鮮雞蛋”,44.42元“違法所得”,是這批3.87公斤共60個“鮮雞蛋”的購買價格。因此,這不是學校的違法所得,而是生產方或銷售方的違法所得。
更適當的做法是,監管部門對這批雞蛋進行查封,并進一步排查學校是從哪里購買的,要求生產商退款,并追究生產企業的責任。
監管部門重視校園食品安全是好事,但食品安全不但要抓學校這個環節,也要抓整個供應鏈。只有壓實每個環節的責任,讓每個環節盡到自身的責任,才能真正確保孩子吃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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