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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高溫炙烤大地,勞動者的高溫權益保障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然而,現實中部分企業以成本壓力為由,或克扣高溫津貼,或用清涼飲料替代津貼,甚至強迫員工在高溫下超負荷作業。對此,亟須強化監管,讓防暑降溫措施真正落地。
企業漠視防暑降溫措施的背后,是監管與執行的雙重困境。《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一方面,現有法規雖明確了高溫權益保障框架,但部分條款缺乏細化標準與剛性約束。例如,高溫津貼的標準由省級部門制定,導致地區差異大,部分企業以最低標準應付了事。對“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界定模糊,企業常以“室內溫度達標”為由拒絕發放津貼,而勞動者難以舉證維權。另一方面,監管力量分散、執法力度不足。高溫作業場所多位于建筑工地、物流倉儲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監管部門若僅依賴抽查,難以覆蓋所有隱患。
勞動者高溫權益的懸空,折射出部分企業對高溫風險的認知滯后。企業將高溫視為“正常經營成本”,甚至以“不干活就沒收入”威脅勞動者妥協。這種扭曲的勞動關系,不僅違背了勞動法對職業健康的基本要求,更暴露出企業對生命權的漠視。高溫作業絕非咬牙堅持的忍耐游戲,而是需要系統性防護的生命工程。
高溫權益保障,是衡量社會文明的溫度計。破解企業對防暑降溫措施有章不循的困局,需構建“剛性管理﹢柔性關懷”的雙重體系。在立法和執法層面,應針對不同行業特點細化法律相關條款,明確高溫作業分級標準、津貼強制額度、違規處罰細則,將企業責任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屢次違規者實施聯合懲戒。在監管層面,可借助數字化手段實現動態監測,在工地安裝溫度傳感設備、要求企業上傳工時調整記錄、開通勞動者實時投訴通道。此外,需培育社會共治機制,鼓勵工會、媒體、公益組織監督企業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與應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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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舒愛民(公職人員)
編輯:李詩堯
校對:馬楊
審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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