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審理法院: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蘇12民終1090號
案由:產品責任糾紛
裁判要旨
車輛輔助駕駛功能目前處于快速發展更迭階段,應結合車輛就相關功能所作的廣告宣傳、使用說明等,審慎確定一般消費者安全期待的邊界。在沒有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汽車用戶手冊、銷售公司等已經就輔助駕駛系統的功能局限作出明確警示說明的,通常不宜將該功能局限認定為“未達到一般消費者安全期待”,進而認定車輛存在產品缺陷。駕駛人因違反交通規則導致發生交通事故,以該功能局限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3日,甲從乙公司處購買了一輛某品牌汽車,該汽車配備輔助駕駛功能,車輛成交價19萬余元。當日,甲駕駛案涉車輛發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后果。2020年4月14日,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甲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且把油門當剎車而持續踩油門,故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甲亦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為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支付了補償款6.4萬元,并承擔了訴訟費6390元。
2022年6月,甲訴稱:案涉輔助駕駛功能未發生作用,屬于產品質量缺陷,乙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故請求判令乙公司賠償甲支出的訴訟費6390元、補償款6.4萬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退還購車款給并給予三倍賠償。
乙公司辯稱:案涉車輛附隨的用戶手冊中載明了輔助駕駛系統通過識別車輛尾部來獲取車輛信息,不會對逆向來車和前方橫向穿越車輛作出報警提示;乙公司多次提示需謹慎駕駛,盡到了風險提示及注意義務;甲發生事故系因其在交叉路口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燈所致,系其主觀過錯造成,與案涉車輛本身無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案涉輔助駕駛功能是否存在缺陷、與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觀點
其一,案涉輔助駕駛功能未發揮作用不屬于產品缺陷。案涉車輛交付和事故發生時,我國對于輔助駕駛技術尚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案涉汽車投入流通時的技術發展水平來看,尚有一定局限性,該系統需通過識別車輛尾部來獲取車輛信息,無法識別騎行者等目標,亦不會對逆向來車和前方橫向穿越車輛作出報警提示,故該技術局限不屬于不合理的危險,且汽車用戶手冊對此明確予以警告。甲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用戶手冊中關于案涉輔助駕駛功能及警告的介紹與實際情況不吻合。從案涉交通事故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筆錄等證據看,由于輔助駕駛本身無法識別橫向經過的二輪電動車,故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情景并不滿足系統發揮作用的條件,不屬于產品缺陷。
其二,案涉輔助駕駛功能未發揮作用與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系。本案中,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案涉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系因甲未遵守交通規則。事發時,甲誤把油門當剎車而持續踩油門,系統判定為“主動加速”,從而導致輔助駕駛功能未介入,故案涉車輛的輔助駕駛系統未發揮作用并非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乙公司無需為甲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
在此,我們建議:
1、消費者(購車者/駕駛員)
警惕“過度依賴”陷阱:清醒認識“輔助駕駛”≠“全自動駕駛”。任何智能系統均有其物理和技術邊界(如攝像頭識別范圍、特定場景限制)。
必讀說明書,尤其“警告”條款:提車前務必逐條研讀用戶手冊,重點關注輔助駕駛功能的適用場景、系統限制及禁用條件。
駕駛員責任不可豁免:無論車輛多智能,駕駛員始終是安全第一責任人。遵守交規、保持專注是避免事故的核心,系統僅為“最后防線”。
證據意識:若主張產品缺陷,需提供技術檢測報告等專業證據,僅憑“系統未介入”不足以證明缺陷存在。
2、汽車廠商/經銷商
警示義務必須“醒目+具體”:在產品手冊、銷售界面、交付流程中,須用加粗/彈窗/口頭確認等方式,明確告知輔助駕駛的局限性。避免使用“完全自動”“零事故”等誤導性宣傳。
技術說明需“誠實透明”:清晰界定系統生效條件(如速度范圍、目標類型),明確“駕駛員優先”邏輯等設計原則,避免消費者誤解權責。
迭代升級與用戶教育同步:當輔助功能更新時,應及時通過OTA通知、線下培訓等方式告知用戶新功能邊界及風險變化。
該案旗幟鮮明地劃清了駕駛員主體責任與輔助系統技術邊界,警示我們:在擁抱汽車智能化帶來的便利時,必須摒棄對技術的盲目信任,牢固樹立“人車共駕,責任在人”的安全理念。對廠商而言,透明、充分的警示是免責的關鍵;對駕駛者而言,讀懂說明書、專注駕駛、遵守規則是避免悲劇的根本。唯有各方各盡其責,才能讓智能駕駛技術真正為安全保駕護航,而非成為事故的“背鍋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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