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網絡報道,山西臨汾洪洞縣財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付雪海三次判刑仍屢獲提拔,曾槍擊村民!
點評:
按照規定,公職人員被判刑后除非是屬于“過失犯罪”外,應當予以開除公職處理。而從報道中可以看出,付雪海并不存在所謂的“過失”,而是主動參與了打人。
此外,要問的事,作為付雪海的上級難道不知道其因觸犯法律被判刑的事實嘛?按照相關規定,公職人員被判刑后,法院通常會通知所在單位。
問題來了,既然知曉其犯罪并被判刑的事實,為何還屢獲提拔?組織部門和上級機關以及相關負責人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與付雪海之間是否存在不正當交易也就一目了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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