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對扎他人車胎者實施鞭刑,扎一個眼兒100鞭子
文/肥豬滿圈
故意而為之的事兒,有些能原諒,但是有些不能原諒。比如說一家人餓著肚子呢,其中家里之一人,去超市偷點吃的,我認為,這個能原諒。
而如果和西部某地,這幾天不少網友喊話這些地區的文旅呢,說你們扎車胎了。
我覺得啊,對于故意扎車胎者,必須嚴懲。原因很簡單,其性質太惡劣,基本就是黑社會行為。
你看我幾十年了,我用過一次【嚴懲】這個詞兒嗎?沒有不是嗎?因為我認為,嚴懲不符合法治精神。但是,對于故意扎他人車胎的行為,我認為,必須最大限度的頂格嚴懲。
我認為啊,扎他人車胎的行為,這個應該在刑法單獨列成一種罪,而不是目前的或者民事或者刑事。
我的理解啊,根據當前之法律,扎他人車胎,只能按著金額算。我假設你扎了4個車胎,而這4個車胎的價格是2000元,那就不是犯罪,這叫什么,損失金額較小,你這違反的是治安管理法,最高處罰就是15天拘留,最高罰款應該是1000元以下。
我假設你同樣扎了4個輪胎,而這4個輪胎價值8000元,那你就屬于犯罪行為了。這叫什么,損失金額較大。根據刑法規定,常規的故意損害財物罪的起步是5000以上。因此你扎的車胎價值8000元,那你就犯罪了。
實際上這樣的法律規定既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也違背了立法之初衷。扎他人車胎實際上有兩種損害,第一種就是車胎本身的價值?300/500/3000/5000對吧?第二種,是扎車胎人發自內心的那種壞法律沒有體現出來,以及受害人所要承受的擔心和糾纏糾結法律也沒有體現出來。再就是我假設被扎車胎的人不知道,開著車,路上再爆胎,車毀人亡呢?
因此我認為,在刑法的法條里直接增加扎車胎罪。我的認知很簡單,有兩種判罰,第一種是判刑,10年起步,最高無期。第二種就是鞭刑,一條車胎100鞭子,如果打死,那只能是死得其所。我假設某人連扎了4條車胎,那肯定會被抽死,抽死就抽死,那是他應得的。
再回到可以被原諒的故意違法或者是犯罪行為,比如說你餓著肚子,你去超市偷塊面包,你不是為了牟利,你是為了填飽肚子。我認為這種不應該算是違法或者犯罪。而且你偷面包,逮到你以后,你以后也不用偷了,或者你來我這里上班賺吃的,或者我們超市管你家一個月吃的,這都可以對吧。
我不知道有幾個人看過雨果的《悲慘世界》這部小說。小說中冉阿讓為了快要餓死的外甥,他去偷了一塊面包,結果被抓住,判了5年。這件事如果發生在今天的意大利,結果就不會這樣。前幾年意大利高法宣布:為了生存而偷竊少量的食物不構成犯罪。
OK就到這,感謝大家!
15072025肥豬滿圈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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