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州互聯網法院發布一批跨境電商典型案例,共6件,其中包括1件不正當競爭案件、2件著作權案件。
來源 | 廣州互聯網法院
在第137屆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上,跨境電商成為眾多企業開拓海外市場的關鍵渠道,也為全球的消費者帶來了更為便利的購物體驗。在跨境電商產業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如何合理確定各方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更好地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以高質量的司法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值得深入思考。
廣州互聯網法院對受理的跨境電商案件進行梳理,聚焦跨境電商糾紛中常見的惡意投訴、消費者權益保護、侵權主體認定、相關參與方責任、糾紛多元化解等方面,發布跨境電商典型案例,引導從業者和相關主體依法依規經營、及時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一:跨境電商惡意投訴行為的司法規制
——巧某公司訴品某公司、迅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1
裁判要旨
跨境電商平臺內經營者利用“通知-刪除”機制對其他經營者實施惡意投訴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破壞正常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02
基本案情
巧某公司系某嬰兒用品品牌在美國的授權經銷商。品某公司利用迅某公司運營的建站軟件自行創建了跨境電商獨立站,將巧某公司在亞馬遜平臺網店的商品頁面信息盜用至該獨立站上,隨后向亞馬遜平臺投訴巧某公司侵犯其知識產權,導致巧某公司的商品鏈接被亞馬遜平臺下架。巧某公司為維權,多次委托品牌所有權人向亞馬遜平臺申訴,并要求迅某公司采取措施。迅某公司隨后關閉侵權網站。巧某公司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要求品某公司和迅某公司承擔因惡意投訴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03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品某公司利用建站軟件復制巧某公司商品頁面并向亞馬遜平臺投訴,導致巧某公司產品下架。該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屬于惡意發出錯誤通知的不正當競爭。迅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并未參與案涉侵權網站的創建和內容設計,在接到巧某公司通知后及時履行了對侵權網站的刪除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其與品某公司不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考慮品某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方式、性質、持續時間、后果等因素,最終判決品某公司應向巧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迅某公司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04
典型意義
跨境電商已形成萬億級的“大蛋糕”,眾多國內電商經營者紛紛出海尋求商機。惡意投訴行為極易對電子商務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和經營生態造成破壞,最終導致“劣幣驅逐良幣”。本案是電商經營者濫用“通知-刪除”規則,在海外電商平臺上惡意投訴其他經營者的典型案例。廣州互聯網法院在分析惡意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要件后,明確闡釋了認定損害后果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考量因素,并適用“避風港原則”認定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平臺免責,對于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跨境市場競爭環境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案例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合法性的認定
——李某與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01
裁判要旨
跨境電商商品交易中,如銷售者能夠通過商品流轉記錄、相關法律文件等對跨境商品的正規來源予以證明的,依法不認定該商品為假冒品牌商品。
網絡“鑒定”平臺及鑒定人員如不具備相應鑒定資質,則其“鑒定意見”的證明力與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不能等同。
02
基本案情
李某通過某公司自營的跨境電商平臺購買一件古馳(GUCCI)腰帶,隨后,李某向某網購平臺郵寄案涉腰帶進行寄售,但因“鑒別為假”被該平臺退回、拒絕寄售。李某遂向GUCCI官網客服詢問該品牌有無授權某公司銷售,客服回復“暫無相關信息”。李某又向自稱能夠提供奢侈品“鑒定”服務的某網絡平臺申請“鑒定”,該鑒定平臺通過圖片對比的方式“鑒定”后,出具結論“此商品經在線初審結論為不通過”。李某認為某公司銷售假冒“古馳”品牌商品,構成欺詐,遂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退一賠十。某公司提交了案涉商品的海外購買流程說明、采購訂單、發票、支付憑證、完整物流記錄、進口貨物報關單、知識產權備案信息等證據,證明案涉商品是從境外合法采購,且支付了合理對價。
03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一方面,某公司提交了案涉商品的海外購買流程和相關憑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知識產權備案信息等,表明商品來源清晰,屬于合法銷售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并非假冒品牌商品;另一方面,李某未提交證據證明網絡奢侈品“鑒定”平臺具有鑒定資質且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能力,相關鑒別意見缺乏中立性、客觀性、權威性,不足以證明案涉商品為假冒的“古馳”品牌商品。在某公司已經舉證證明案涉商品屬于來源合法正當的“古馳”品牌商品的情況下,李某提交的通過實物或者圖片對比的方式對案涉商品進行“鑒定”的結論不足以否定某公司舉證證明的關于商品來源的事實。據此,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04
典型意義
跨境電商商品與傳統進口商品相比,在產品款式、質量標準上可能存在差異,容易被消費者質疑是否正品,這點在奢侈品方面尤為明顯。相關奢侈品品牌大部分不設立鑒定部門,而國內目前尚缺乏奢侈品鑒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本案糾紛便是因此而起。案件中,廣州互聯網法院根據跨境電商平臺提供的系列證據,認定案涉商品來源合法,肯定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合法性。本案對規范跨境電商行為具有參考意義,也提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六條,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保產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案例三:僅提供建站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對跨境電商用戶運營在線商店的行為承擔責任
——裳某公司訴SH**FY INC.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01
裁判要旨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需結合具體業務模式進行判斷。僅提供建站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對用戶運營在線商店的行為承擔責任。
02
基本案情
裳某公司系案涉圖片的權利人,被訴侵權網站使用了案涉圖片。由于該網站的服務條款載明“該商店托管在SH**FY INC.,SH**FY INC.提供了在線電子商務平臺”,且通過“Tracert”命令追蹤案涉域名,追蹤路徑最終的目標域名為SH**FY INC.注冊,故裳某公司以SH**FY INC.系被訴網站運營者為由,主張其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要求SH**FY INC.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在案證據顯示,被訴侵權網站服務條款記載的運營者以及whois信息查詢的注冊人均非SH**FY INC.,在被訴侵權網站購買商品過程并未出現SH**FY INC.相關信息。
03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首先,案涉網站并非由SH**FY INC.運營。案涉網站公示的運營者信息與whois信息查詢顯示的注冊人均非SH**FY INC.,在案涉網站購買商品的過程中,亦未顯示SH**FY INC.相關信息。雖然裳某公司通過“Tracert”命令追蹤案涉域名,最終的目標域名注冊主體為SH**FY INC.,但該事實僅能證明案涉域名上的數據大概率是在SH**FY INC.服務器處理,不足以證明案涉網站由SH**FY INC.運營。其次,SH**FY INC.僅提供建站服務。SH**FY INC.官網(Sh**fy.com)僅顯示向用戶提供在線商店建站技術服務相關內容及信息,消費者不能通過該網站檢索、購買商品/服務。并且,SH**FY INC.向建站用戶的基本收費方式是按月或按年收費,用戶對于其在線商店可以自行設置收款方式,未有證據顯示消費者會將商品款項支付至SH**FY INC.,建站用戶亦可自行設置自定義域名。
綜上,SH**FY INC.在本案中僅提供建站技術服務,與被訴侵權行為無關,不對用戶運營在線商店的行為承擔責任。裳某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駁回裳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04
典型意義
平臺責任的認定應結合具體業務模式進行判斷。本案中,廣州互聯網法院深入剖析了跨境電商平臺的責任邊界,通過拆解行為要素,細致梳理了平臺的運營模式及行為表現,明確僅提供建站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需對用戶運營在線商店的行為承擔責任,清晰劃定了建站服務商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責任分野,為推動跨境電商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平衡各方利益提供了可參照的解決方案。
案例四: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對跨境電商平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王某訴某支付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01
裁判要旨
第三方支付機構在跨境電商交易中的核心義務是依法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其審查職責限于商戶資質、交易指令合規性等支付環節,不對交易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或者商業風險承擔審查責任。
02
基本案情
王某入駐某商務公司經營的跨境電商平臺開設店鋪,某支付公司為該電商平臺提供支付結算服務。開店期間,王某依據平臺規則,將買家下單的相應貨款陸續轉入平臺,累計金額達39031.21元。王某發現平臺賬戶余額無法提現,后查證該商務公司人員已“跑路”,資金無法追回。王某認為某支付公司在提供支付服務時,未核實訂單真實性,未盡審慎經營義務,應賠償其損失20000元。
03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王某根據平臺規則將購貨款轉入案外人某商務公司名下賬戶,該款項是否可以退回,屬于王某與某商務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04
典型意義
隨著跨境電商產業的快速發展,第三方支付機構代為收付款的方式日益普及。第三方支付機構在跨境電商平臺商戶之間、商戶與平臺運營方之間糾紛中的角色如何,是否承擔審查交易真實性的義務及相應的賠償責任,值得明確。本案判決厘清了支付機構在互聯網交易中的角色邊界——其作為獨立支付通道,除非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形,否則其僅承擔支付結算及支付合規審查義務,不對交易雙方的合同糾紛或侵權責任負責。本案例也提示跨境電商經營者謹慎選擇交易平臺和交易對象,最大限度地避免相關風險。
案例五:跨境電商平臺內賬號主體的認定規則
——閃某公司訴順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01
裁判要旨
跨境電商平臺內賬號主體身份存在爭議時,應結合平臺賬號的特點與功能,充分考慮平臺對經營者身份驗證的專業性,考查平臺注冊審核、投訴反饋規定,合理采納平臺自治規則,根據當事人舉證能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被訴經營者未提交直接反證,亦未通過申訴窮盡平臺救濟反饋機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平臺公示信息認定其為賬號運營主體,承擔相應責任。
02
基本案情
閃某公司發現,順某公司開設在亞馬遜英國站的網店商品鏈接發布有閃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多幅電動自行車產品照片,故以攝影作品著作權受侵害為由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順某公司辯稱其從未在亞馬遜英國站開設店鋪,未實施侵權,并提交《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擬證明其國內唯一賬戶無境外交易記錄。
閃某公司舉證了經保全的網頁錄屏,顯示涉侵權網店賣家詳情與順某公司信息一致,且亞馬遜平臺賣家注冊需經過平臺各項資料審核程序,其中海外賬戶可作為賣家賬戶。廣州互聯網法院也發函至亞馬遜(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核實亞馬遜海外站賣家注冊及審核事宜。根據調查顯示的平臺申訴機制,廣州互聯網法院詢問順某公司是否向平臺投訴。順某公司雖陳述其已派人申訴了有人冒名開店,但在平臺客服通過郵件發布申訴指引、預約視頻通話后,順某公司在半年以上的時間遲遲未操作視頻驗證。廣州互聯網法院又多次發出舉證通知要求其說明是否繼續向亞馬遜平臺尋求解決,順某公司一直未回應或舉證。
03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鑒于亞馬遜作為專業的電子商務平臺,公示了賣家信息及注冊審核規則,對于賣家身份應經過基本的審核以保證真實性,故應認定,除非順某公司提出相反證據,否則應認定閃某公司對網店運營主體的舉證已盡其基本的舉證義務。順某公司雖抗辯認為其被冒名注冊涉侵權網店,但順某公司在與亞馬遜客服的溝通、申訴、身份驗證渠道均是暢通的情況下,長期未操作視頻驗證繼續尋求解決,故其舉證不足以證明涉侵權網店系被冒名開設,應認定順某公司是案涉侵權圖片相關責任的承擔主體。
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順某公司賠償閃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閃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4
典型意義
跨境電商平臺在促進企業“走出去”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相關的法律風險也愈發凸顯,一旦發生糾紛,往往涉及域外形成的電子數據,存在取證困難、證明繁瑣、訴辯爭議較大等審理難點。在當事人無法提供涉侵權主體身份的直接證據,且難以向域外跨境電商平臺調取經營者身份信息的情況下,本案充分考慮跨境電商平臺的專業性和平臺自治規則,并且從網絡店鋪兼具虛擬性和實體性的本質特征出發,科學、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高效查明案件事實,為妥善審理涉跨境電商著作權糾紛提供了可復制的裁判路徑。
案例六:依托電商平臺促進跨境電商糾紛多元化解
——汪某訴R** TRADING LIMITED、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01
裁判要旨
對于跨境電商平臺內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可以充分發揮跨境電商平臺及其關聯企業的作用,建立境內消費者與境外經營者的和解溝通渠道,促進此類糾紛的及時妥善化解。
02
基本案情
汪某于2024年1月10日在英國公司R** TRADING LIMITED開設的跨境電商平臺店鋪購買了一件哥倫比亞(Columbia)沖鋒衣,總價為1847.36元。下單時,商品頁面顯示的發貨時間預計為2024年1月12日。汪某在確認訂單后,R** TRADING LIMITED表示預計到2025年年底發貨,與商品頁面顯示的發貨時間嚴重不符。后汪某多次與R** TRADING LIMITED協商賠償事宜,但該公司僅愿意退款,拒不賠償,汪某起訴請求廣州互聯網法院判令:R** TRADING LIMITED向汪某退還貨款1847.36元并按照案涉商品同型號沖鋒衣的均價賠償差價損失5623.93元,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03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對注冊于英國的經營主體R** TRADING LIMITED的送達存在困難的情況下,努力通過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該英國公司取得聯系。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表示其雖然不是該跨境電商平臺的經營者,但與該跨境電商平臺的經營者存在關聯,愿意通過該跨境電商平臺幫助聯系R** TRADING LIMITED。經平臺溝通和協調,汪某與R** TRADING LIMITED取得聯系并積極協商。后汪某以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且R** TRADING LIMITED已履行和解協議義務為由,申請撤訴,廣州互聯網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汪某撤訴。
04
典型意義
跨境電商交易雙方往往位于不同國家領域,溝通相對困難,且可能存在法律和語言差異,此時發揮跨境電商平臺的居中協調、預防和化解糾紛的作用就顯得十分重要。本案中,在發生跨境電商消費糾紛時,廣州互聯網法院積極協調跨境電商平臺及其關聯企業發揮糾紛化解作用,促進糾紛雙方取得聯系、協商一致并履行完畢,糾紛得到圓滿解決,為跨境電商糾紛的多元化解提供了范本。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知產力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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