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接報案與立案工作規定》
(2024) 部分規定
一、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接報案與立案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接報案,是指公安機關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反映并請求處置違法犯罪案件,或者接受其他國家機關移送違法犯罪案件。咨詢、緊急求助、投訴等非案件類警情不屬于本規定調整的范圍。
三、公安機關接報案與立案工作應當遵循報案必接、如實登記、依法立案、及時告知、便民高效的原則。
四、公安機關接報案實行“三個當場”制度。對報案人上門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進行網上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投訴舉報監督的方式和途徑。
五、公安機關對接報案與立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嚴格保密。
六、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辦案部門接待區設置接報案場所,用于接受報案人上門報案。有條件的,可以設置接報案中心和智能自助報案終端,方便報案人上門報案。違法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辦案區內進行詢問、訊問。
接報案場所的設置應當滿足保護報案人隱私要求,方便報案人報案。
七、接報案工作實行首接責任制。首個接到報案的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是首接單位;通過110報警服務臺報案的,接受指令的處警單位為首接單位。首接單位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報案必須接受,依法規范處置,不得拒絕或者推諉。
對到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報案的,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告知報案人到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接報案場所報案或者通過110報警服務臺報案,但按照有關管轄規定應當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除外。
八、報案人上門報案的,首接單位應當區分情況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案件,應當執行“三個當場”制度,依法制作筆錄。
(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案件,應當執行“三個當場”制度,依法制作筆錄,同時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并告知報案人。對不屬于本單位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報案,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并將報案人和接報民警信息、接報時間、簡要案情和告知情況予以網上登記。對其中能夠判斷主管機關的,應當告知報案人到相關的主管機關報案。
(四)對接報案時不能當場判斷是否屬于本單位管轄或者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執行“三個當場”制度,依法制作筆錄并在三日以內分別依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規定處理。對其中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在口頭告知后將證據材料退回報案人。
九、報案人通過110報警服務臺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110接處警工作要求依法規范處理。
十、報案人通過來信、電子郵件、傳真報案的,首接單位應當在收到報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與報案人聯系,并完成網上接報案登記,但因沒有聯系方式等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聯系的除外。
報案人在異地的,首接單位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報案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協助詢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行遠程視頻詢問。詢問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十一、報案人在處警現場明確表示不愿到公安機關或者稱事后到公安機關的,辦案民警應當當場對報案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和具體報案內容予以登記并依法調查核實,根據核查情況按照前述第八條規定處理;對報案人不配合且無具體報案內容的,辦案民警應當當場口頭告知報案人不予調查處理,并及時向110報警服務臺反饋。
十二、公安機關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行政案件,應當依法立即立案并進行調查。
十三、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首接單位經審查認為本單位無管轄權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首接單位對涉及多個公安機關管轄且對自己管轄有異議或者具有依法可由其他公安機關并案處理情形的,應當與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首接單位可以依法自行承辦,或者報請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協商過程中不得停止案件辦理。
除依法經指定管轄或者協商管轄外,不得在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移送案件。
案件變更管轄的,首接單位應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內通知報案人。
十四、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如實立案,對同一嫌疑人的多個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全部處置,不得遺漏。
十五、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通過互聯網公安門戶網站或者公安機關用于公眾服務的網絡公眾號,依法為案件當事人提供接報案與立案、案件辦理情況等查詢服務,依法主動告知辦案進展。
十六、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報案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三個當場”制度,公開本部門工作聯系方式、監督投訴電話,并探索利用互聯網平臺或者信息化手段,為報案人及社會各界監督公安機關接報案與立案工作提供便利。報案人對接報案與立案工作提出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及時反饋。
十七、法律、法規、規章對接報案與立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部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接報案與立案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辦理。
十八、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十九、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印發的《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注:上述內容系公安部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的《公安機關接報案與立案工作規定》的部分內容。該《規定》其他內容部分系公安機關內部工作要求,屬于內部事務信息;部分涉及公安機關履行刑事司法職能產生的信息,不予公開。
來源:刑事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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