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入庫案例,其中有一篇引起了廣泛關注,那就是“陸某、張某千訴鹽城融某置業有限公司、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根據這篇入庫案例,開發商逾期交付商品房且商品房建設已停工、短期內無交付可能性的(也就是俗稱的“爛尾樓”),買房人有權以“購買商品房以及為購買房屋而貸款的合同目的均無法實現”為由,起訴開發商和銀行,提出以下5項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1. 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請求解除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認購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等),以及與銀行簽訂的《商品房借款/擔保貸款合同》。
2. 要求開發商返還銀行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
3. 要求開發商向買房人返還房款(包括首付款)并支付利息。
4. 要求開發商向買房人支付已還銀行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5. 要求開發商向買房人支付違約金。
裁判要旨
1.商品房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設已停工、短期內無交付可能性,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以及為購買房屋而貸款的合同目的均無法實現。為一攬子解決爭議,保證裁判的統一性,買受人主張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合同解除后應當充分考慮貸款購買商品房商業模式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擔保貸款合同之間的密切聯系、合同主體的締約地位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衡等因素,由商品房出賣人承擔已收受的購房貸款、購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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