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條件優越就一定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嗎?高收入是否是爭奪撫養權的 “王牌”?在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丁婕代理的這起離婚糾紛中,答案是否定的。面對男方以 “高收入、親屬教育資源” 為由爭奪女兒撫養權的主張,丁婕律師聚焦 “兒童利益最大化” 原則,用扎實的證據鏈證明母親在陪伴、照料與情感聯結上的不可替代性,最終幫助當事人成功爭取到撫養權,為孩子守住熟悉的成長港灣。
案情簡介
劉女士與王先生 2017 年登記結婚,2019 年生育女兒王小寶,后因家庭矛盾于 2022 年 3 月分居。劉女士兩次起訴離婚,堅決要求獲得女兒撫養權。王先生以自身收入更高(稅前月入 4.3 萬元),且家人可提供教育支持為由,主張由其撫養女兒;劉女士收入雖較低(稅后月入 1.2 萬元),但認為自己更熟悉女兒生活習慣,父母也能穩定協助撫養,雙方爭議激烈。劉女士委托家理律師事務所丁婕律師代理,全力爭取女兒撫養權。
辦案經過
難點一:收入差距是否決定撫養優勢?
王先生以 “高收入能提供更好物質條件” 為由主張撫養權。丁婕律師扭轉焦點:撫養權判定核心是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而非單純收入高低。通過提交劉女士的國企工作證明,證實其工作穩定、無需出差,每日可保證 4 小時以上陪伴時間;對比王先生 “工作繁忙” 的陳述,凸顯劉女士在陪伴時長上的絕對優勢。
難點二:如何證明母親照料的不可替代性?
為佐證劉女士對女兒的深度參與,家理律師系統梳理證據鏈:
日常生活記錄:近 3 年為女兒購買衣物、奶粉、玩具的訂單截圖,幼兒園接送打卡記錄,疫苗接種、體檢的簽字憑證;
教育投入憑證:舞蹈班、繪本課等課外班繳費記錄,女兒獲得 “全勤寶寶”“繪畫比賽一等獎” 的獎狀(劉女士為指導人);
情感聯結證明:200 余張母女互動照片、視頻(含睡前故事、親子游戲場景),幼兒園老師證言 “孩子多次表示‘最喜歡媽媽陪我’”。
難點三:雙方親屬協助能力如何對比?
王先生稱其母親和教師妹妹可協助撫養,丁婕律師直擊短板:王先生母親系雙方分居后才從外地來京,無醫保、無穩定住所,且未參與過女兒從小到大照料;而劉女士父母退休前為國企職工,有穩定退休金,提交《協助撫養承諾書》承諾 “每日協助接送、做飯”,并附過往 3 年協助照顧的視頻(如陪讀、就醫),證實其照料的持續性與可靠性。
案件結果
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女王小寶由劉女士撫養,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 5000 元至女兒 18 周歲;同時明確了王先生的探望方式,劉女士予以協助。判決書中特別指出:“劉女士對孩子日常生活、教育的深度參與,及父母穩定的協助條件,更有利于為 4 歲女童提供熟悉、安全的成長環境”。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二審也是由家理律師負責,結果維持原判。
家理律說
本案體現了撫養權判定的核心邏輯,即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 原則并非單純以物質條件或收入水平為唯一標準。根據《民法典》第 1084 條,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的陪伴時間、對子女日常生活與教育的參與度、居住環境的穩定性以及親屬協助撫養的持續性等多方面因素。對于低齡兒童而言,長期形成的生活依賴、情感聯結以及穩定的成長環境,往往比單純的高收入更具決定性意義。丁婕律師正是抓住這一核心,通過扎實的證據鏈充分證明了母親撫養對孩子成長的優勢,最終贏得了法院的認可。
案外說法
撫養權爭議的本質,是為孩子選擇更適宜的成長環境。對父母而言,物質條件固然重要,但兒童成長更需要的是持續的陪伴、悉心的照料和穩定的情感聯結。家理律師建議,在日常生活中,父母應注重留存參與孩子成長的各類證據,如陪伴記錄、教育投入憑證等,這些都能在爭議中直觀體現對孩子的付出。同時,要認識到撫養權的判定始終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無論最終由哪一方撫養,父母都應放下分歧,共同為孩子營造健康的成長氛圍,讓他們在關愛中感受親情的溫暖,這才是對孩子未來最堅實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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