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電動汽車的核心部件,
新能源電池的電量和續航能力
影響著電動汽車的整體效能。
當新能源電池發生衰減,
造成車輛續航里程不足,
購買方如何維權?
近期,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 涉新能源汽車電池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一家客車公司與一家電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采購一批新能源電池用于公交車。雙方約定了5年或者20萬公里的免費保修期,期間電池衰減后不低于額定容量的80%。
3年后,客車公司發現該批新能源電池衰減過快,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衰減指標,導致車輛續航里程嚴重不足。與電源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后,客車公司起訴到法院,提出電源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電源公司退還全部貨款。
電源公司則辯稱,客車公司所述電池衰減問題確實存在,但電池衰減是必然發生的,現有技術無法解決。電源公司同意配合維修,并提供備用電池保障公交車正常運行。
案件審理中,雙方對案涉電池進行測量,發現電池使用3年后,存在不同程度的衰減,但使用的里程數均已接近或超過約定免費質保里程的三分之二,報修電池經維修后,均符合合同約定的衰減標準。
圖片源自網絡
人民法院裁判
法官說法
何積華
松江區人民法院
商事審判庭
一級法官
近年來,隨著我國新能源產業的迅速發展,涉新能源汽車、新能源電池等的案件也逐漸引發社會關注。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新技術案件時,應準確認定違約行為,依法界定違約責任,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一、根本違約才導致合同可解除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鎖”,各方應嚴守合同約定。在一方存在嚴重違約并致使另一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允許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認定是解除權是否成立的重點和難點。
本案涉及新能源電池買賣,爭議在于買受人能否以電池容量存在衰減為由行使法定解除權,合同約定的交貨和付款義務是確定合同目的重要內容。涉案電池交付時符合雙方約定,同時達到國家標準,客車公司亦予以接收。且發生爭議時已經使用3年左右,電池實際使用公里數均接近或超過免費質保里程的三分之二,從該種程度上說,客車公司已經部分實現了合同目的。讓其行使解除權并退貨退款意味著其免費獲得電池3年多的使用權,對電源公司顯失公平。
二、一般違約應根據違約形態適用責任形式
在當事人存在違約的情形下,受損害方應當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違約責任,在當事人可以通過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時,可允許當事人補正履行,而不一定解除合同。
本案審理過程中,電源公司在法院要求下完成了兩套電池的維修,維修后電池均能技術達標,故可見能通過維修的方式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該種違約責任形式可讓客車公司的權利得到實現。
此外,電源公司主張減價、更換等其他違約責任實現權利,這樣也更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即當事人應善良、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唯有這樣,才有利于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理預期,實現交易安全,提升經濟效率。
三、對確因技術難題造成的履行瑕疵可持適當容忍態度
新能源已經得到全球關注,但新能源電池衰減的難題尚未完全攻破,其衰減程度也受使用方式、保養習慣、客觀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因此,電池生產時應該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和標準,電池使用時也應妥善養護。
司法裁判既要符合法律規定,也要順應技術規律。對確因新技術難題導致的瑕疵履行,司法可持適當容忍態度,以體現法律的價值指引作用,達到鼓勵技術創新、提高交易效率、促進實質公平、實現交易安全的目標,最終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來源丨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商事審判庭(破產審判庭)
文字:何積華、張一凡
責任編輯:郭燕
編輯:付欣宇
聲明丨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公眾號
? 點擊上方卡片關注“上海高院”公眾號 ?
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