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王女士2024年3月在無錫一家醫美機構進行了醫美,本是為了改善眼周問題,“沒想到注射后眼下凸起兩個肉條,變得凹凸不平。”王女士認為,醫美機構給她注射的材料有問題,因此在網上發帖曝光。之后,她被該醫美機構以侵犯名譽權為由索賠25萬。王女士將自己掌握的一些材料舉報至當地衛健委,今年3月,衛健委以四項違規對該醫美機構處以行政處罰。醫美機構表示:雖行政處罰,但王女士發帖內容不實,對機構造成巨大影響,因此起訴。王女士對此不認可,提起反訴。如今,在網絡平臺,由“差評”引發的糾紛乃至訴訟不在少數。正常網絡“差評”和侵害商家名譽權應如何界定,邊界在哪呢?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女子做醫美后感覺眼下有異物
發帖吐槽被告上法庭
王女士告訴記者:“我于2024年3月在無錫一醫美機構注射了兩支膠原蛋白和一支濡白天使,是為了改善眼周問題,沒想到注射后異物感明顯,從注射前后照片看,我的眼周凹凸不平,明顯比打之前丑了。”王女士于同年11月去了上海全景醫院拍了面部核磁,醫院報告顯示,王女士雙側框下見斑片狀異常信號影。王女士認為是醫美機構注射的材料有問題。
王女士的檢查報告
2024年12月,王女士在社交平臺以《無錫醫美機構踩坑,一次醫美毀終生》為題發帖講述了自己這次醫美經歷,帖子發出后引來很多網友關注。不久后,該醫美機構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王女士告上法庭,索賠25萬余元。
該醫美機構負責人表示,王女士進行醫美后,因其不滿意效果,醫美機構退還了手術費37800元,并給王女士提供了多項免費服務,價值數萬元,“我們還陪同王女士去上海第九人民醫院進行檢查。”該負責人表示,“我們家公司一直在和王女士溝通,她希望我們另外賠償10萬元,我們要求她提供賠償10萬的依據,她沒提供出來,我們覺得不合理。她在網上發帖,導致公司受到很大影響,因此我們走了法律程序。”起訴書中陳述,醫美機構要求王女士刪除所有相關貼文、賠禮道歉、張貼公告以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3053元、支付合理維權費20000元,共計25萬余元。
衛健委介入調查
認定醫美機構四項違規
王女士表示,與醫美公司產生糾紛后,她將手中掌握的材料舉報給了無錫市梁溪區衛健委。衛健委介入調查后于2025年3月27日認定無錫大山醫療美容門診有限公司有四項違法行為:1、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為患者開展激光脫毛服務;2、未按規定填寫病例資料;3、未將植入類醫療器械的信息記載到病例等相關記錄中;4、未按照使用說明書使用醫療器械,并處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1000元。
該醫美機構被行政處罰
王女士提供的衛健委出具的舉報回復中寫道:“您的病例資料中顯示的注射美容分別為2024年3月9日的‘注射填充術(蘋果肌、眼周)濡白天使 弗縵’、2024年7月13日的‘肉毒素注射術(抬頭紋、川字紋、魚尾紋……)’,經核查,濡白天使含左旋乳酸-乙二醇共聚物微球的交聯透明質酸鈉凝膠((國械注準20213130460)使用說明書中顯示:“本產品適用于真皮深層、皮下淺層及深層注射填充糾正中、重度鼻唇溝皺紋。” “除糾正鼻唇溝皺紋外,因安全有效性未驗證,本產品不適用于上述部位外的其他部位……”王女士認為:“他們給我打在眼周的濡白天使、弗縵根本不適用于眼部,只適用于鼻唇溝。”
衛健委出具的舉報回復
2025年5月26日,該無錫醫美機構訴王女士侵犯名譽權一案一審開庭。庭審中,王女士就被訴情況進行答辯。王女士認為,自己發帖內容真實合法,屬于消費者正當維權和輿論監督,有衛健委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同時消費者享有對商家的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評價的權利,使用“毀容”“被宰”等評價屬于消費者合理評價范疇。庭后,王女士提出反訴,請求判令醫美機構立即停止對自己的人格侮辱及名譽侵權行為、在官方平臺發布道歉帖文、賠償精神鑒定及治療費用1240.3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0元。
王女士說,反訴后,法院主張該案庭外調解。對于王女士的訴求,該醫美機構負責人表示:“我們公司一直在試圖協商解決此事,將她告上法庭是希望理性解決問題,我們需對方提供合理依據證明賠償金額的合理性。”
由“差評”引發的糾紛不少
曾有新娘婚禮前十天收到法院傳票
記者搜索發現,隨著網絡社交媒體日漸成為普通人表達觀點的平臺,越來越多的由“差評”引發的糾紛乃至訴訟出現在公眾視野。
2023年4月30日,24歲的杭州姑娘小許將迎來自己的婚禮,本是喜氣洋洋的事,沒想到距婚禮還有十天時,她收到了一張法院的傳票。原來同年2月,快結婚的她在老家杭州建德約了一個新娘試妝服務,后因不太滿意妝面效果,她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了妝容前后對比圖和溝通過程,帖子中沒有點名,但店家認為侵害了其名譽權,提起民事訴訟并索賠2.6萬。收到起訴狀后,小許很吃驚,她在社交媒體上表示:“我從來沒在任何平臺上提及店鋪以及化妝師的相關信息,只是單純地分享我個人的試妝經歷,不理解訴訟書上說的傷害到底是怎么造成的。雖然仍在忙碌地準備婚禮,但我會積極應訴。”后來,小許告訴記者,在法院正式開庭前,對方撤訴了。
今年5月,游客王女士(化名)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反映,她在陽朔旅游時通過網絡平臺預訂某民宿“山奢獨立庭院私湯復式親子別墅”,不料入住時卻發現房型與網絡平臺詳情圖嚴重不符。 雖經協商更換,但糟糕的體驗促使她在退房后于網絡平臺發布了自己的真實感受,不料竟因此被民宿以“侵害名譽權”為由起訴,索賠2.3萬元。該案將于今年7月2日開庭審理,王女士表示已請律師應訴,并稱“一切交給法律,相信會有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正常“差評”和侵權邊界在哪
法官和律師闡釋
那么,正常網絡“差評”和侵害商家名譽權應如何界定,它們的邊界在哪里呢?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維維律師認為,正常差評通常基于客觀事實與個人觀點,例如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的不滿意程度,而侵害名譽可能涉及捏造、歪曲事實,誹謗他人,導致受害方聲譽受損。同時,正常差評應該提供一定的證據支持,如文字描述、照片、錄音等,侵害名譽的行為則可能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進行惡意攻擊。此外,正常差評往往出于實際消費經歷和對商品或服務的評估,傾向于公正地表達不滿。而侵害名譽的言論可能存在惡意詆毀、捏造事實等行為。
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名譽侵權需滿足四個要件:存在侮辱/誹謗行為、主觀惡意、指向特定對象、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結合王女士案例及類似判例,正當差評與侵權的分水嶺在于:內容是否基于客觀事實,如王女士提供衛健委處罰證明機構四項違規,其質疑材料安全性屬于有據監督。使用“毀容”“踩坑”等描述主觀感受的詞匯,在醫美糾紛中常被視作消費者情緒表達。但若使用“庸醫”“害人精”等侮辱人格的詞匯,則明顯越界。傳播意圖是否以維權為目的,在限定范圍(如個人社交賬號、小型微信群)發布經歷,目的是警示他人而非惡意擴散,通常受保護;但若雇傭水軍刷屏等擴大影響,可能被認定具有損害商譽的故意。
張律師認為,醫美領域易發差評爭議,因效果評價具主觀性,但機構不能以此規避責任;效果爭議需區分“未達預期”與“醫療事故”,若消費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并知曉風險,術后單純效果不滿意而發“避雷帖”,可能被認定維權過度;但若機構隱瞞風險或操作失當(如感染、材料移位),則差評具正當性。另外,司法實踐要求商家對消費者評價保持一定寬容:容忍合理情緒化表達,廣州一寵物醫療糾紛中,消費者因愛犬死亡怒斥“三流醫生”,法院認為雖用語激烈,但基于事實不構成侵權。
對于這個問題,張勇法官的回答則更為通俗直接:“我認為最基本是兩點。第一,不能歪曲事實,一定要實事求是;第二,不能違背公序良俗。把握住這兩點,就基本不會出現問題。”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冰晶
校對 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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