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月17日從財政部了解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當日發布公告稱,調整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
根據公告,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由此前的“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調整為“每輛零售價格9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各種動力類型(含純電動、燃料電池等動力類型)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此次調整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政策,進一步強化了消費稅引導合理消費的功能;將各種動力類型小汽車納入政策適用范圍,有利于發揮稅收調節效應,更好促進稅制公平。”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李旭紅說。
此外,公告明確,對納稅人銷售二手超豪華小汽車,不征收消費稅。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公告還明確了零售環節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與購車行為相關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以精品、配飾和服務等名義收取的價款。
李旭紅表示,公告明確對納稅人銷售二手超豪華小汽車不征收消費稅,可避免重復征稅;明確了二手車和零售環節銷售額的定義,進一步提高了政策的確定性。
來源 新華社(記者 申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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