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王佳 甘孝通
公共安全不容“任性”!近日,由湖北省仙桃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妨害安全駕駛罪案件,經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趙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7月18日,承辦檢察官介紹,案發當日,被告人趙某飲酒后乘坐該市某路公交車。行車途中,趙某突然情緒失控,不顧全車乘客安危,沖向駕駛位,毆打司機,強行搶奪方向盤,意圖迫使司機緊急停車。駕駛員在突發情況下緊急制動,車內一名孕婦因站立不穩而摔倒受傷。這起由醉酒引發的突發事件,不僅讓無辜乘客陷入危險,更將全車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險邊緣。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反復審閱案發時車載監控錄像,清晰還原趙某搶奪方向盤的關鍵瞬間及造成的混亂后果,并通過詳細復核駕駛員、受傷乘客及其他目擊證人的證言筆錄,對案件證據進行了全面、嚴謹的梳理與審查,確保證據鏈條完整、相互印證。面對鐵證,檢察官通過“法理+情理”雙重釋法,向趙某闡明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
最終,趙某在充分認識錯誤后,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著城市運轉的脈絡,其運行安全關乎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員等行為,看似是‘一時沖動’的個案,實則是對社會公共安全防線的野蠻沖撞,是將全車人乃至道路上其他交通參與者置于險境的極其危險行為。”承辦檢察官指出,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以來,此類行為已從行政違法升級為刑事犯罪。任何情緒宣泄都不能成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借口,一次沖動搶奪,違法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承辦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遵守秩序并理性表達訴求,切勿因一時沖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遇糾紛,可通過合理途徑解決,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出行環境。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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