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關宗慶后“婚內出軌”等新聞刷屏,宗總人設坍塌。
公開信息顯示,宗總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既然是黨員就要受到黨紀的約束。
如果其“婚內出軌”坐實,基本可以判定其違反了生活紀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里面有兩個條款是對宗總這類違紀行為的處理依據:
第一百三十五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來了——宗總已經去世,其生前的違紀行為是否還應受到黨紀的追究?
答案有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如果宗總確實違反了生活紀律,從嚴重性上講應該不至于被開除黨籍。因而,其受到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概率較高。既然人已走,給予其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黨紀處分已無實際意義,但對于其所犯的錯誤,要實事求是地作出結論,并送達其家庭成員或其他近親屬。
根據上述條款可知,如果死亡黨員的違紀行為不屬“嚴重”則不在追究之列。因此,如果宗總“婚內出軌”不屬于嚴重違紀行為,鑒于當事人已死亡可以不追究有關責任。
上述只是筆者根據黨內法規所作的個人研判。宗總到底是否違反生活紀律及其性質程度如何,還得宗總生前所在的黨組織啟動調查程序,根據事實依法依規明確其行為性質。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黨員立案審查后,無需履行違紀事實材料與其本人見面核對程序。經報批后可以采取外圍談話、查詢、調取等措施驗證問題真實性。
雖然逝者為大,但“人走案消”并非常態。對黨員死亡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的處理規定,充分說明了“從嚴治黨”絕非一句口號,而是一以貫之的立場和行動。
黨員的先進性與純潔性是一輩子都必須保持的,任何時候在任何方面都不能有所閃失,否則就會受到應有的懲罰或輿論的譴責。
2015年4月,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被開除黨籍。任潤厚被查出嚴重違紀,涉嫌貪污、行賄、受賄等犯罪行為,在被調查期間病亡。但死亡,并沒有影響到對其開除黨籍、收繳違紀所得。
又如,某省紀委監委依法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某市副市長A某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審查調查期間,A某因癌癥死亡。
經省紀委監委批準,繼續對A某涉嫌違反黨紀行為和涉嫌受賄犯罪進行調查。根據審查調查結果,省紀委監委依照黨內法規給予A某開除黨籍處分。人民法院認定A某受賄所得130萬元,依法裁定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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