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男子雷某從事工程承包工作,事業小有所成,年收入頗豐,加之身材高大,形象俊朗,為人又十分豪爽,因此,平時深得眾多異性愛慕。
這日,在一次飯局上,男子雷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某公司銷售主管周女士。此后,兩人聯系密切,往來頻繁。而通過長時間的接觸,周女士逐漸對男子雷某心生好感,并公開表明了愛意。
不過,男子雷某卻以自己有女朋友為由,婉言拒絕。周女士不愿善罷甘休,認為男子雷某的女朋友汪某各方面能力都不如自己,遂對男子雷某繼續糾纏不休。
這天晚上,周女士在某酒樓陪客戶喝酒吃飯,吃完飯后,周女士以自己醉酒為由,給男子雷某打了個電話,讓男子雷某開車前來酒樓接自己回家,男子雷某爽快答應。
當晚十時許,男子雷某開車載著醉醺醺的周女士,來到了周女士家樓下。而周女士下車后,聲稱自己醉酒走不動,讓男子雷某背她上樓。男子雷某猶豫了一番后,最終沒有拒絕。其后,男子雷某背起周女士上了三樓。
而進入周女士家里后,兩人閑聊了片刻,隨后竟逾越了鴻溝,發生了關系。期間,不知有意還是無意,周女士將男子雷某的背部抓出了兩道血痕。事后,周女士突然要求男子雷某與女友汪某分手,并與其確定戀愛關系。
男子雷某聽罷,當即斷然予以拒絕。周女士見狀后,心里感覺很不平衡,遂讓男子雷某回去之后,仔細考慮一下再做答復,并揚言如果男子雷某第二天九點前不答復她,就要告男子雷某強奸。
男子雷某以為周女士是在開玩笑,故而并沒有將周女士的威脅放在心上。可是,讓男子雷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周女士遲遲沒得到答復后,居然果真選擇了報警。其后,因涉嫌強奸罪,男子雷某被警方迅速抓捕歸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然而,男子雷某到案后,卻始終拒不認罪,堅稱他和周女士之間關系密切,周女士案發時屬于自愿。而面對男子雷某的辯解之詞,警方并未采信。當案件偵查終結后,男子雷某被移送檢察機關正式提起公訴。當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
庭審上,公訴機關指控稱:
1、根據公安機關提取的視聽資料顯示,案發當晚,周女士在出入酒樓走廊、大廳等場所時,呈現飲酒過多狀態,走路跌跌撞撞,步態非常不穩。且酒樓工作人員亦證實,案發當晚,周女士因為醉酒緣故,躺在一樓大廳的沙發上昏昏欲睡,最后被男子雷某強行攙扶著帶出了酒樓。而以上證據均能夠表明,周女士案發當晚處于醉酒不清醒狀態。
2、雖然周女士與男子雷某平時聯系密切,往來頻繁。但我們不能因為兩人之間關系較為親密,就認定案發當晚周女士屬于自愿,這種簡單的主觀推定理由,在法理上無法成立。
3、周女士報案后,在警方的詢問筆錄中多次陳述,案發當晚,男子雷某趁她醉酒不清醒之際,強行與其發生關系,她中途被驚醒后,曾做出了激烈的反抗,并將男子雷某的背部抓傷。而經公安機關物證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顯示,男子雷某的背部確有兩道清晰的血痕。由于男子雷某的受傷部位和傷害特征,均能與周女士的詢問筆錄相吻合。因此,可以認定案發當晚,男子雷某曾不顧周女士的激烈反抗,強行與周女士發生關系。
綜上所述:本案中,男子雷某趁周女士醉酒意識不清之際,防衛能力明顯削弱的情況下,強行與之發生關系,其行為違背了婦女意志,依法已構成強奸罪,故提請法院依法予以懲處。
然而,法院認真聽取了公訴機關的陳述意見后,結合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在案證據,對本案進行了一番仔細審理,最終卻認為:
1、經查證,周女士是一名銷售主管,平時的主要任務就是陪客戶喝酒吃飯,而按照常理來說,作為公司銷售主管的周女士,酒量理應非同小可,并大于常人。可案發當晚,周女士只陪客戶喝了三小杯白酒,總計不足四兩。而經周女士的同事們證實,周女士平時酒量很好,喝大半斤白酒根本就不會醉。因此,案發當晚,周女士究竟是否處于醉酒不清醒狀態存疑。
2、案發后,周女士并未選擇在第一時間報警,而是要求男子雷某與女友汪某分手,并與其確定戀愛關系。在男子雷某沒有滿足其要求后,周女士這才在案發后的第二天上午,選擇了報警。因此,從周女士的告發時間和告發動機來看,存在很大的疑點。本案無法排除周女士因事后要求沒有得到滿足,心理失衡之下,出于報復心理,繼而誣告男子雷某強奸的合理懷疑。
3、案發當晚,周女士以自己醉酒為由,主動給男子雷某打電話,讓男子雷某開車接自己回家。而到達自家樓下后,周女士又以醉酒走不動為由,讓男子雷某背自己上樓。而作為一名有著豐富社會閱歷的成年女性,周女士理應知曉在深夜時分,且在自己飲酒的情況下,主動邀請一名成年男性回家,可能會產生的后果,可是周女士卻全程采取了一種非常主動的態度。因此,對于案發當晚與男子雷某發生關系這件事,周女士應當是有心理預期的。
4、本案中,雖然男子雷某身上留下的傷痕客觀真實,但在證明方向上卻不是唯一的,存在多維性的特點,不能必然推斷出系周女士在反抗時抓傷造成的。根據男子雷某的供述,案發當晚,兩人發生關系期間,周女士曾惱怒他不愿意確定戀愛關系,于是抓撓他進行泄憤。因此,男子雷某身上的傷痕由此形成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綜上所述: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男子雷某涉嫌強奸罪,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因此,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法院依法判決男子雷某無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對于本案,你們又有哪些不一樣的觀點呢?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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