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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退場的工程款支付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承包人中途退場的情況十分常見,一部分原因是發包方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施工,承包人自行退場,工程爛尾;另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雙方發生爭議,發包方強行將承包人清退出施工現場,另找施工方進場施工。
那么遇到這些中途退場的情況,承包方該如何主張工程款呢?
一、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中途退場,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應該達到什么條件呢?
通常情況下,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凡是通過竣工驗收確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仍然有權向發包方主張支付工程價款,司法實踐對此沒有爭議。但是如果承包方中途退場,工程沒有竣工驗收,還能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標準計算工程款呢?
1.是否要求必須竣工?
《民法典》七百九十三條,已經刪除了之前司法解釋規定的要求“竣工驗收合格”,而是直接規定了“驗收合格”,可見沒有竣工的工程,只要經過驗收合格,也可以參照無效合同的約定來計算工程款。
2.承包方中途退場,工程驗收的必要性
現在施工過程中想要真正到竣工驗收的工程是很少的,作為承包人所有已完工程款的前提,最重要的一環就是需要證明已完工工程的質量合格,才能按照無效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來計算,因此作為承包方如果中途退場一定要要求發包方驗收已完工程,或者雙方辦理好交付手續,避免自己在索要工程款的時候遭到發包人提出質量抗辯。
實踐當中也會出現這些現象:發包方沒有對工程進行驗收,但是卻擅自使用,一般這種情況下就視為發包方對工程進行了驗收,承包方可以向發包方主張支付工程款。
二、實踐中怎么評判“擅自使用”?
(一)工程已完工,發包人自己使用或者交付給業主使用
1.房建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但交付發包方后,發包方已將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曾經因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向承包方提出異議,在訴訟中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案涉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已投入使用,應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義務,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仍然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3.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又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主張駁回承包人的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若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的,發包人應當通過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保修責任進行權利救濟。
4.建設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或者強行使用,可視為其對工程質量的認可,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擔質量責任,工程相應的質量風險隨著發包人的提前使用轉移至發包人,但是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風險除外。
(二)工程未完工,發包方已經撤場或者發包方將未完工程交由下一道工序(下一個施工方)進行施工
1.案涉工程如期完工但是未經驗收,發包人將工程交付給第三人進行內部電梯設施安裝、外部裝飾等施工作業的,屬于發包人擅自使用行為,可認定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工程質量,且客觀上由于第三人的施工行為導致案涉工程未能保持承包人交付時的原始狀態,難以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施工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故解除合同,后將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而后發包人在訴訟中提出工程質量瑕疵,但最高法院認為由于工程移交時沒有進行驗收,現在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問題,不予支持。而此時如果建筑真的因承包人原因存在質量瑕疵,發包人則需自行承擔該部分返修的損失(部分案件觀點,具體案件要區分具體情況)。
三、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關鍵點還是工程量確定
1.不論是固定總價模式,還是固定單價計價,不論是鑒定還是套用合同約定計價方式計算工程款,已完工程量確定并得到雙方認可,才是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前提,否則施工現場一旦交付其他施工方,雖然承包人不再承擔質量保證責任,但是工程量確定也將成為索要工程款的最大障礙。
2.合同的效力不是影響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關鍵因素,可能只是影響主張違約金或利息以及付款節點的因素,工程量和工程質量才是兩個最基本要素。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793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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