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13時,昆明市西山區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駕駛一輛藍色小型越野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撞上了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及行人,隨后駕車逃逸,在逃逸途中又與其他車輛及行人發生碰撞。這場事故最終造成了2人死亡、4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目前李某某已被公安機關抓獲,且已排除酒駕、毒駕嫌疑,其將面臨何種刑事處罰備受關注。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我將結合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李某某的肇事逃逸行為可能面臨的刑罰進行分析?!缎谭ā穼煌ㄕ厥伦镆幎巳龣n量刑:第一檔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檔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檔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某的行為顯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但其行為僅是“肇事后逃逸”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值得進一步分析。第二檔“肇事后逃逸”是在發生第一檔規定的情形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從目前公安機關通報的信息來看,我們僅知道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輕傷、5人輕微傷,受傷人員已無生命危險。但對于這2名死者,究竟是在首次碰撞時就已當場死亡,還是因李某某逃逸未及時獲得救助才不幸離世,通報中并未給出確切說明。
如果后續調查證實,這2名死者中的一人或兩人,是由于李某某肇事后逃逸,未能在第一時間得到必要的醫療救助,從而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那么李某某的行為大概率會被認定為 “因逃逸致人死亡”,進而適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檔量刑,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但若查明這2名死者在李某某首次碰撞時就已當場死亡,或者他們的死亡與未及時救助并無直接關聯,即便李某某存在逃逸行為,按照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不會適用第三檔量刑。但因其逃逸情節以及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傷的嚴重后果,依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這一“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規定,李某某極有可能被適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檔量刑,也就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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