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人”是一種網絡用語,屬于網絡暴力的一種形式,是指在社交媒體等網絡平臺公開他人的個人信息或言行,以引發關注和攻擊的行為。“掛人”是否可取,“掛人”者又會承擔怎樣的責任?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辦理了這樣一起因“掛人”引起的侵害名譽權案。
案情回顧
2025年2月,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在地鐵內因上車排隊問題發生糾紛,雙方情緒激動并用手機拍攝對方照片。當日,被告李某通過小紅書賬號發布了針對原告張某的侮辱性言論,并配有原告照片。原告朋友瀏覽小紅書時發現該帖并告知原告,原告隨后報警。經警察聯系,被告李某于當天刪除該帖并注銷了小紅書賬號。后原告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在小紅書賬號或者朋友圈公開發布道歉聲明,持續時間為30日。
▲網絡圖片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官釋法,被告認識到不應該在網絡上發布辱罵他人的言論,同意向原告賠禮道歉。后經法官協調,雙方同意由被告通過小紅書賬號發布道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恢復原告名譽,時間為3日。后被告按照約定在其小紅書賬號發布道歉聲明,期滿后,原告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該案以撤訴結案。
▲被告媒體平臺內容截圖
法官說法
錢彥兵
上鐵法院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
一、惡意“掛人”屬侵權,造成損害需擔責
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網絡匿名并非違法行為的"保護傘",在社交媒體等網絡環境中惡意“掛人”,發布侮辱性言論,或故意散布他人隱私信息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均已構成對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侵害,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受害者可依據上述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掛人者承擔民事責任。
二、“刪帖銷號”難消影響,其他責任仍需承擔
在網絡侵犯人格權糾紛中,普通網民往往存在誤解,認為注銷賬號、刪除內容就已經消除產生的負面影響。但事實上侵權內容雖被刪除,但已產生的轉發、截圖可能仍在隱秘傳播,網友對負面事件的記憶周期也可能遠超內容存續時間。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刪除內容、注銷賬號只是停止侵害的方式之一,無法恢復被侵權方的名譽。故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刪除貼文及注銷賬號后仍可起訴要求被告承擔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其他民事責任。
三、責任認定遵循過責相當,結合具體行為與影響范圍判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其侵權責任的承擔亦需遵循過責相當原則,即應結合具體侵權行為及可能造成的影響范圍,綜合認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通過小紅書或者朋友圈向原告道歉三十日。但實際情況是,涉案侵權帖文系通過小紅書發布,傳播時間短,閱讀量、評論量和傳播范圍均有限,若支持原告訴請,會導致被告擔責過重。經向雙方釋法及協調,結合被告具體行為及可能造成的影響范圍,雙方達成一致:被告通過注冊新賬號發布道歉聲明(含事件經過說明、法律定性及添加相關話題),并維持三日,遵循過責相當原則。
最后,也提醒大家,應注意增強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當遭遇網絡侵權時,可以及時向平臺投訴,要求刪除相關內容,減少信息的傳播范圍。同時,通過截屏、錄屏、公證等方式留存證據,以便后續維權。
供稿| 民庭 錢彥兵 丁雪驊
編輯|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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