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抖音上的質(zhì)疑說起:《漢謨拉比法典》絕非偽造
刷抖音時,偶然刷到黃河清激情滿滿地講述《漢謨拉比法典》是造假產(chǎn)物。他自信滿滿、振振有詞,乍一聽,那些觀點還真有點迷惑性,可稍微細究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通篇都是漏洞,根本站不住腳。他沒有提出任何實實在在的證據(jù),不過是靠話術和精心設置的邏輯陷阱來傳播偽史論,實在讓人反感。
黃河清主要提出了兩點質(zhì)疑。其一,他覺得泥板文獻與石柱法典存在邏輯矛盾,按照他的說法,如果泥板是真的,石板就是假的;反之,如果石板是真的,泥板就是假的。細究他的話術會發(fā)現(xiàn),其邏輯陷阱從一開始就已埋下:他先承認“那時候大家都在泥板上用楔形文字,這是真的”,用這種對常識的部分認同降低聽眾警惕,緊接著突然以“那你怎么搞出了一個石板文字?”的反問制造對立,悄悄將“楔形文字(符號系統(tǒng))”與“泥板/石板(載體)”混為一談,植入“不同載體必對立”的錯誤前提,最終用“非此即彼”的極端推導完成誤導。他說這些話時,還伴隨頻繁眨眼等下意識動作,更顯心虛。
但在古代兩河流域,泥板和石板本來就是互補的書寫載體。泥板制作簡便、成本低廉,就像我們現(xiàn)在日常用的記事本,適合記錄商業(yè)契約、書信這類日常事務;而石板堅硬,保存時間長,常被用來銘刻像法典、國王功績等需要永久留存,用以彰顯權威性的內(nèi)容。1901年12月,法國考古隊在伊朗西南部古城蘇薩遺址,不僅發(fā)掘出了《漢謨拉比法典》石柱,同時還發(fā)現(xiàn)了法典的泥板抄本殘片,二者文字內(nèi)容高度吻合,這恰恰證明了當時這種“權威版本+實用抄本”模式是真實存在的,怎么能毫無根據(jù)地質(zhì)疑呢?
其二,黃河清稱,《漢謨拉比法典》石柱是玄武巖材質(zhì),摩氏硬度在五到六之間,雕刻需要鋒利的鋼鑿子,而當時西亞地區(qū)沒有鋼鑿子,人類有鋼鑿子是很晚的事情,所以從工具角度看,法典只可能是近代雕刻的。然而,早在公元前18世紀的古巴比倫,青銅鑿配合石英砂就已經(jīng)是成熟的雕刻工藝。青銅硬度足夠在玄武巖上留下刻痕,石英砂作為磨料還能提升雕刻效率。早于漢謨拉比時代的蘇美爾人,就運用這種技術雕出了烏爾王陵的青金石雕像、拉伽什的“鷲碑”浮雕。法典刻痕邊緣呈現(xiàn)出的自然磨損痕跡,與青銅工具的加工特征完全相符,和近代鋼鑿留下的規(guī)整痕跡截然不同。而且,同期古埃及人能夠雕刻更硬的花崗巖方尖碑,這也進一步印證了當時具備加工堅硬石材的能力。
對“無使用痕跡”“保存完整”的誤解
還有人質(zhì)疑,法典作為法律文件,為何沒找到頻繁被引用的記錄?這其實是用現(xiàn)代法律邏輯套古代社會。《漢謨拉比法典》更像“立法總綱”,確立了“傷人賠償”“財產(chǎn)保護”等原則,類似中國古代“刑書”,無需每次斷案都逐字引用。考古發(fā)現(xiàn)的古巴比倫商業(yè)契約、婚姻文書中,“違約賠償”“證人制度”等條款與法典高度契合,證明其原則已融入日常治理,豈能因“沒被逐字提及”就否定其存在?
至于“法典保存太完整,沒風化痕跡”的說法,更是對文物保存條件的無知。玄武巖本身抗風化能力強,且石柱在公元前12世紀被埃蘭人擄至蘇薩后長期深埋地下,隔絕了風吹日曬——類似古埃及木乃伊因深埋沙漠而保存完好,豈能因“完整”就判定為假?那些風化嚴重的石碑,多因長期暴露在露天環(huán)境,用不同保存環(huán)境、材質(zhì)的石碑對比,本就毫無邏輯。
文明體系與教育敘事:偽史論為何有傳播空間?
不可否認,偽史論能有一定傳播空間,與我們教科書對西方文明的介紹特點有關。基礎教育階段的教材,必然以本民族文明為主體線索,對其他文明的敘述,確實多選取標志性成果(如法典、金字塔、城邦),較少鋪陳社會運作的細節(jié)。比如講兩河流域,提得更多的是“楔形文字”“漢謨拉比法典”,而對蘇美爾城邦的日常管理、巴比倫的神廟經(jīng)濟如何運轉(zhuǎn)等細節(jié)著墨不多。
這種“標志性優(yōu)先”的敘述方式,是各國教材的共性:西方教材講中國文明,也常聚焦長城、四大發(fā)明,不會細講秦漢郡縣制的具體運作。這并非“刻意隱瞞”,而是受限于篇幅,只能優(yōu)先呈現(xiàn)最具辨識度的文明標識。但這絕不等于“西方文明無體系”——學術研究早已為兩河流域文明構建了詳盡譜系:從蘇美爾人的六十進制歷法,到巴比倫的商業(yè)網(wǎng)絡,再到亞述的軍事制度,城市遺址、泥板文書、建筑遺跡形成完整鏈條。《漢謨拉比法典》只是其中一環(huán),類似殷墟甲骨文背后有完整的商代禮制、青銅器體系,絕非“孤證”。
偽史論者的問題,不在于“沒學到系統(tǒng)知識”,而在于主動屏蔽這些信息。他們只盯著“教材沒講蘇美爾城邦細節(jié)”,卻否定整個文明的考古鏈條;只糾結“法典是否被逐字引用”,卻無視古巴比倫契約與法典原則的呼應。這種選擇性失明,與教育內(nèi)容無關,本質(zhì)是對歷史證據(jù)的不尊重。
結語:以證據(jù)為尺,拒絕被話術誤導
黃河清等偽史論者的質(zhì)疑,要么是對古代社會缺乏基本認知(如不懂青銅工具配合石英砂可雕刻玄武巖),要么是刻意忽略關鍵證據(jù)(如泥板抄本與石柱的內(nèi)容吻合)。《漢謨拉比法典》的真實性,早已被考古發(fā)現(xiàn)、文字研究和歷史邏輯反復驗證。
對待人類文明遺產(chǎn),我們該以證據(jù)為尺,而非被話術陷阱帶偏。那些承載著人類共同智慧的文物,不該成為別有用心者的“流量工具”,而應被視作理解歷史的鑰匙——唯有尊重事實,才能真正讀懂文明的脈絡。國家對偽史論的規(guī)范,從不是禁絕探討,而是反對這種脫離證據(jù)的胡說八道——學術討論得有根有據(jù),憑空造謠早已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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