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7時許,西安華遠海藍城小區50歲的保安周某某提前到崗,交班前倒在保安亭里,送醫搶救后不幸身亡。用工方認為,周某某在正式上班時間(當日8時)前猝死,不算工傷。
據極目新聞報道,7月21日,家屬正在為周某某申請工傷認定。
50歲保安提前到崗在保安亭猝死
7月21日,周某某女兒周女士稱,事發當日,她父親提前近1小時上崗,在小區保安亭等待與夜班保安交班。交班前,周某某突然倒地不起,一旁的保安報警,周某某被送往醫院救治。最終,周某某搶救無效,不幸去世。死亡證明顯示,死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事后,周女士等家屬到華遠海藍城小區了解情況。她告訴記者,其父親生前工作的保安亭里沒有空調等有效降溫措施,“當天西安最高溫度超過40℃,清晨7時許氣溫在32℃至33℃。”周女士認為她父親是因高溫天氣在工作崗位上“熱”死的,應該算工傷。令她氣憤的是,用工方稱,白班保安上班時間為當日上午8時,其父親提前到崗,不在工作時間,不算工傷,公司只愿意提供人道主義賠償。
陜西千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對記者稱,周某某生前工作的保安亭、住的宿舍有電扇,沒有空調。小區保安住的宿舍是復式戶型,200平方米左右。樓上住的人不多,樓下住的人較多。周某某出事前,宿舍里住了20多人。
對于周某某在7月15日清晨去世前后的情況,該負責人表示不便多說。他稱,周某某死亡是否算工傷,由當地人社局等相關部門認定,“我們公司說了不算,家屬說了也不算。員工不幸身亡,我也很痛心?!?/p>
毛坯房宿舍(受訪者供圖)
類似案例:
提前到崗突發疾病猝死,員工被認定為工傷
據南國早報報道,2022年12月2日14時20分,李某在某建筑公司一項目工地內準備上班時,突發身體不適猝死。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寧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為視同工傷,某建筑公司不服,訴至南寧鐵路運輸法院。
某建筑公司認為,李某發病的地點與其實際要開展工作的地點有3米左右的距離,不能認定已在崗。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是14時30分,李某發病的時間為14時20分左右,突發疾病的時間不是上班時間。
法院認為,工地邊界不像固定工作場所那樣明確,李某為完成工作而提前上班并不違反單位的禁止規定,應當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內。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南寧市人社局的認定,某建筑公司不服判決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記者查詢發現,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律師稱提前到崗不影響工傷認定
7月21日,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趙良善對記者稱,工傷認定通常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趙良善指出,該案例中提前到崗并不影響工傷認定。周某某白班上班時間雖為當日8時,但提前到崗等待交班可視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屬于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且其在工作場所(保安亭)內,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一條件,可視同工傷。
趙良善提到,住宿工作條件差若被確認為猝死的誘因之一,可能會對工傷認定產生一定影響。如果能證明住宿工作條件差與突發疾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這種住宿條件是由用人單位提供或管理不善導致,可作為支持工傷認定的因素之一,因為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提供合理勞動條件和保障職工健康安全的責任與義務。不過,該案例還需結合實際情況,由工傷認定部門依法認定。
來 源:央視網綜合極目新聞、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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