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2021 年 11 月起,某工程公司連續為員工 J 先生投保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其中 2022 年度保險期間為 2022 年 11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附加團體疾病身故保險的保額為 60 萬元。 【澤良律師事務所,專攻全國保險拒賠】
確診證明↑
2022 年 8 月 7 日,J 先生在勘探作業時突發熱射病,隨后多次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熱射病、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病癥。2023 年 10 月 10 日,J 先生因病去世,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提起理賠↑
02 保險拒賠
保險公司以 J 先生的熱射病發生于2021年度保單內、死亡發生在2022年度保單內,系既往癥引發死亡,以既往癥條款為理由拒絕賠付。
03 委托澤良
接受委托后,澤良律師迅速行動。
先是聚焦案件焦點,指出 J 先生熱射病發病于 2022 年 8 月 7 日,屬于2021年度保險期間內,接著援引近因原則,強調熱射病作為死亡的主要因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應在承保范圍內。
同時駁斥保險公司拒賠邏輯,說明其以死亡時間拒賠,割裂疾病發生與死亡結果的必然關聯,會引發逆到的風險,家屬的積極搶救治療反而無法獲賠保險金,違背生命至上原則。還強調某工程公司續保事實,保險公司接受續保,應認可 J 先生患病狀態,佐證認可符合保險責任。
庭審中,澤良律師憑借完整病歷等證據,有力反駁保險公司主張,助力案件走向有利結果。
04 最終結果
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向J先生家屬支付 60 萬元保險金。法院認為,J 先生的死亡原因是熱射病,該疾病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且發病時間在保險期間內。
最終結果↑
這起案件的勝訴,不僅讓 J 先生的家屬實現了應有的權益,同時提醒消費者,在遇到保險拒賠時,應借助專業法律力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本案判決書 —
本案親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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